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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標註冊的限制是什麽?

需要了解國外商標中的註冊治理制度和相應規範,以及國際商標註冊的程序和要求,以便及時為出口商品申請商標註冊。

商標國際註冊授予的權利是國際局註冊的商標,稱為國際註冊商標。國際註冊商標在受保護的國家被視為直接註冊。

當然,國際註冊商標申請所指定的每個保護國都要根據自己國家的法律接受保護申請。申請保護的商標,即要求領土延伸保護的商標,自國際註冊部註冊之日起1年(或18個月)內被指定保護的國家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根據駁回國的國家法律申請申訴;如果保護申請在1年(或18個月)內未被駁回,則該商標已被保護。

國際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根據馬德裏協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仍為20年,但根據議定書註冊的商標有效期為10年。今後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為65,438+00年。對於已根據協定進行國際註冊的商標,所要求的保護期為65,438+00年,65,438+00年期滿後仍需在有關國家進行保護的,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實施細則規定的保護期和收費標準繳納第二次65,438+00年費用。根據協議已在國際註冊的商標如需在後期指定,基本註冊費和補充註冊費應在後期繳納。

商標國際註冊所授予的保護範圍也可以擴大。即商標國際註冊後,商標所有人還可以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擴大其商標的保護範圍,即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領土延伸,將註冊擴展到其他商標未受保護的馬德裏聯盟成員國。申請具有有效領土延伸的商標,在相關馬德裏聯盟成員國也視為直接註冊。

馬德裏條約國家

1991結束時,馬德裏聯盟有29個成員國。經過蘇聯解體和近幾年的發展,現在有43個成員國,除了阿爾及利亞、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保加利亞、埃及、法國、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納哥、蒙古、葡萄牙、摩洛哥、羅馬尼亞、聖馬力諾、蘇丹、瑞士、朝鮮、越南等,大部分都是歐亞國家。自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成員後,開始辦理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

商標國際註冊為企業在國外註冊商標開辟了新的渠道,即除了通過代理人向各國註冊主管機關提交單壹註冊申請外,還可以通過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從國際局擴展到所有相關國家。

但是,必須明確的是,申請國際註冊並不意味著其商標在全世界都受到保護。馬德裏協定成員中沒有美英日等國。

所以《馬德裏協定》即使在國際上註冊,也只能在其成員國有效,而且必須指定,也就是說,沒有指定的就是無效的。

即使在申請時指定,也不壹定有效。因為指定國家要審查,不符合那個國家的法律或者有在先註冊人,商標會被駁回,當然不享有專用權。

商標國際註冊為成員國在國外申請註冊商標增加了壹個便捷的途徑。省時省力省錢,但絕不是世界各國都申請國家註冊有效。

非馬德裏條約國家

1.世界各國申請商標註冊的程序都差不多。壹般情況下,申請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並辦理相關手續:

1.需提供的主要文件

(1)申請。所有國家都要求填寫申請表,只有美國除外,美國規定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本人填寫。其他國家大多沒有規定申請表可以代理填寫,也接受這種申請。由於不同國家在商品分類上的規定不同,申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填寫,只好委托代理人填寫事先簽署的空缺申請表。申請的內容在不同國家基本相同,主要包括:-申請註冊的商標,使用的商品和品種,申請人(企業名稱),負責人(簽字)和職務,企業地址。有些國家還要求申請人是制造商或銷售商,或兩者兼而有之;-商標在申請註冊國家的最早使用日期(需提供商品在該國銷售的證明);-如果商標的文字不是該國的語言,則需要商標文字的含義和音譯。-許多國家還規定,對難以識別的商品,必須說明用途和主要原料,並附樣品和說明。此外,大多數國家規定每個商標應填寫65,438+0件申請,少數例外。只要商標相同,幾種不同種類的商品只允許1次申請。

(2)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是商標申請人委托和授權代理人申請商標註冊的重要文件。在大多數國家,申請註冊時必須附上委托書。

辦理委托書的程序也不壹樣。壹般來說,發達國家要求更廣,如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要求委托書由申請人簽字,無需公證和認證程序。有些國家要求委托書必須經過公證或認證。規定委托書要公證,但對方國家不需要公證或認證的,也要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3)國內註冊證書。有些國家,如馬德裏協定的壹些國家和中東的阿拉伯國家,規定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提交該商標在本國的註冊證明。有些國家還要求註冊主管機關對《商標法》公布前頒發的註冊證提供商標有效期為10年的證明。

(4)國籍證明和企業登記證明。國籍證書是證明申請人國籍的文件。如果申請人是壹個公司組織,只需要在他自己的國家獲得確認,即它是壹個根據該國法律組建的公司。有些國家規定可以提交企業登記證,也可以用公司和貿易登記的摘錄代替國籍證明。

(五)其他文件。少數國家還要求附上壹些其他文件,如瑞士要求確認企業地址;南也門要求商標所有權聲明等。2.提交商標圖案不同國家對商標圖案的要求也不同。有些國家要求5到10,或10到20。圖案大小不壹,有的規定最大不能超過10 cm?10厘米,還是7.5厘米?7.5 cm,最小的壹般不小於3 cm?3厘米。商標圖案是比較好的板印,有些國家不接受照片圖案。印刷圖案時,不要加“註冊商標”或?標記,因為這些文字和標記不能作為商標的壹部分進行註冊,只有在商標被核準註冊後,才允許添加註釋。3.支付所需的註冊費。各國商標法都規定商標申請註冊必須繳納費用,不繳納就不予註冊。德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的每壹項申請都應當繳納申請費,分類費應當按照所附分類表中請求保護的商品和服務的每壹類別或者亞類別的收費表繳納。未繳納費用的,專利局將立即通知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壹個月內未繳納的,其註冊商標視為撤回。如果申請被撤回或註冊申請被拒絕,已繳納的費用將被退還。

4.優先權聲明商標制度是壹項國際制度。因此,許多國際條約協調商標權的保護,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這壹原則得到了聯盟成員的普遍認可。所有享受優先待遇的外國人都可以申請優先。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半年內可以向任何其他國家提出申請。如果申請人想獲得優先權,必須在申請文件中寫明。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聲明必須註明在先申請的國家、在先申請的日期和在先申請號。

二。境外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批

商標和專利屬於工業產權。所以,除了個別國家的商標和專利,大多數國家的商標和專利主管機關是在壹起的,商標主管機關也是專利主管機關。例如美國專利商標局、英國專利局、日本專利局(專利局)、印度專利設計局、加拿大專利版權和設計局、墨西哥經濟事務局、法國、巴西、荷蘭、比利時和挪威的工業產權局、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和意大利的專利局、丹麥專利和商標註冊局、瑞典專利註冊局、瑞士知識產權局、前蘇聯發明發現委員會、澳大利亞專利和商標局以及新西蘭專利和設計商標局。

各國商標註冊主管機關收到商標申請後,應對申請進行審查。但是,復習的形式不同。

有些國家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即申請商標的文件和手續是否齊全,除此之外,不進行其他審查。

有些國家除了形式審查外,還要進行實質審查,比如申請人是否有資格獲得商標註冊,是否申請過在先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止條款。

經過審查,壹些國家批準註冊,另壹些國家提出異議,並將初步批準的商標刊登在商標主管機關主辦的出版物《商標公告》上。在規定的時限內,壹般是1-3個月,讓公眾提出意見,幫助考試。在規定的期限內,任何人都可以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符合本國商標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該國商標主管機關核準註冊,在商標註冊簿上註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申請人取得該商標在該國的專用權。

在國外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如果商標沒有問題,大概壹年半到兩年就可以核準註冊。但各國對商標的審查時間、習慣做法、審查標準各不相同。比如文字和圖形用的東西和國外用的不壹樣。當地登記機關可能要提出壹些問題,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回答的,可以申請延期,否則視為放棄申請。

在商標審查過程中,外國商標代理人對當地商標註冊機關提出的課題的處理,對商標能否盡快註冊起著重要作用。因為他們熟悉當地的審查標準和案例,能夠根據當地法律和相關規定解釋當地註冊主管部門提出的話題。有時候我們的商標不用找我們回答就可以註冊。

在壹些國家,如果當地註冊機構仍然拒絕批準註冊,申請人可以要求重新審查。如果復檢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訴。有些國家沒有重新審查的規定,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上訴。

因此,有必要了解國外商標中的註冊治理制度和相應規範,以及國際商標註冊的程序和要求,以便及時為出口商品申請商標註冊。這對於保護商標專用權,開拓出口商品市場,使其進入並占領國際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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