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為了確保公職人員的財產信息公開透明,為了公眾有效監督公職人員的廉正狀況,國家實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
第二十七條 為了確保公職人員廉正清明的為政作為,公職人員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申報財產狀況;
第二十八條
應當申報財產狀況的人員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職人員和公職候選人、公職人員因退休等原因離開崗位五年以內的以及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條 接受申報的機構:接受財產申報的機構為國家監察機關和國家各級檢察機關。公職人員中的黨員還應向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申報。
第三十條 應當申報財產類型:
1、房地產;
2、生產、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單件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各類物品;
4、人民幣和外匯存款;
5、投資入股(包括各種投資及股票)、債券、債權、債務;
6、知識產權;
7、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其它財產。
第三十壹條 廉政機關制作專門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便於公職人員填寫。
第三十二條 申報財產的時間和期限:申報財產的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報基準日為上年度最後壹日。
第三十三條
財產狀況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職人員的財產信息僅在接受申報機構範圍內公開,非經書面請求不向普通國民披露。鄉鎮副鄉鎮長、鄉黨委副書記(包括享受同等級別待遇)以上級別的公職人員本人和家庭財產信息,中國公民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明在各廉政機關設在舉報接待場所的電腦上自由查閱。
第三十四條
申報真實性的核實:接受申報的機關可以隨時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核實申報信息的真實性,發現申報不實時應當責令申報者在10日作出說明,經審查認為說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虛假申報論處。
第三十五條 拒絕申報的責任:公職人員拒絕申報財產的,應當開除公職。
第三十六條
虛假申報的責任和查處:國家監察機關負責對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審核;紀律檢查機關負責對黨員中的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國家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附帶對公職人員的財產合法性和申報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謊報、漏報、遲報財產,但涉及的財產性質合法的,處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總收入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開除公職;虛報部分的財產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其他事項:擔任公職以來以贈與等形式無償轉讓給他人的財產也應當如實申報;擔任公職以來接受的壹切價值在500元以上的贈與均應當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