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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制度

在俄羅斯,與海關管理相關的主要法律有《俄羅斯聯邦海關法》(2004年)(以下簡稱《海關法》)、《俄羅斯海關關稅法》(2000年)(以下簡稱《海關關稅法》)、《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法》(2003年)等。

(壹)海關監管制度

2003年5月28日,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了《海關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新《海關法》開始實施。新《海關法》指出,俄羅斯的海關事務由俄羅斯聯邦海關機構具體負責,包括貨物和車輛方面的關稅征收以及海關監管,海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等。《海關法》第1條和第3條明確規定了俄羅斯海關的監管事務包括,通關貨物和車輛和程序和規則,海關關稅的制定和征繳,海關業務的辦理,海關法的執行和俄羅斯海關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以及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的協調和統壹。

與舊《海關法》不同,所有與海關領域有關的活動將不再需要領取許可證。海關經營者、臨時儲存倉庫、保稅倉庫和報關經紀人只要註冊登記為法人組織之後,就可以從事相關業務(《海關法》第18條)。申請人向海關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後,海關機構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同意其註冊,如果允許其註冊應當立即簽發執照給申請人,申請人受到執照有權開展海關事務(《海關法》第20條)。

《海關法》第358條規定了海關監管的原則:在開展海關管制時,海關機構應根據選擇性原則以確保《海關法》的實施,即使用對人、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無危險的,對貨物、車輛、文件和人員無損害的方法,海關監管業務完全由海關按照《海關法》實施。

《海關法》第360條進壹步規定了海關對商品和交通工具的監管控制。進口貨物和交通工具通過海關監管區或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獲得收益回報,必須獲得俄羅斯海關機構允許並在其監管下才能進行。貨物、車輛、海關經紀人,臨時倉庫業主,海關倉庫和運營商,必須向海關機構提交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單證和信息。海關當局要求的單證和海關管制所需的信息,以書面形式提交。有關單證至少保管3年,而海關經紀人,臨時儲存倉庫的業主,海關倉庫業主和運營商對當年記錄必須保存5年以上(《海關法》第363條)。

《海關法》第362條規定了海關管制區制度。為對貨物和運輸工具實施監管,海關監管區可以設在海關邊境沿線、經常檢查的地點、海關機關所在地及其他地點。海關管制區可能是永久性的或是暫時的,以方便對進口商品進行現場監管,海關管制區的設立由國家海關委員會確定。在進行海關管制時,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損害承運人、臨時倉庫業主,保稅倉庫業主,以及其他有關人員、貨物和車輛的利益。由於非法決定,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海關監管過程中造成損失的,國家應給予全額補償(包括利潤損失)。造成這些損失的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承擔相應責任。

《海關法》第三十五章分別對貨物、車輛,以及個人進出俄羅斯海關邊境作出了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到場。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海關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隨運輸工具執行公務,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提供方便(第371條和第372條)。個人作為檢查的控制,可根據海關當局或其決定的執行副組長的海關特殊形式,如果有理由認為,自然人通過俄羅斯聯邦邊界或海關管制區或國際航空港過境區時,私自隱瞞俄羅斯聯邦海關法所禁止進口或轉出口物品時,海關人員可以實施個人查驗。在查驗之前,海關人員有義務向該自然人宣布查驗個人決定,並告之其在查驗中的權利和義務,並建議其自願交出隱藏的物品。被查驗人應當在查驗決定上簽字;拒絕簽字的,海關查驗人員應當在文件中予以註明並簽名。檢查個人應由與同壹性別的海關機構人員在符合衛生要求的隔離室進行,並有兩名相同性別的見證人在場,其他人不允許進入隔離室。

如發生異議,申報人有權不服核查的結果,並要求壹同核查記錄爭議的報關說明。在海關辦事處申報的貨物的核查只能在海關倉庫或海關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貨物核查所必需的操作費用由申報人承擔。核查貨物如果沒有海關部門的許可不得移動。申報人雇傭的進行報關貨物操作的人員須經海關部門認可;如果沒有該認可,禁止其進入海關倉庫及核查指定的地點。壹旦認定為違反現行《海關法》行為,運輸工具和爭議商品可作為處罰保證被扣留(《海關法》第377條)。

(二)進口商品通關程序

貨物到港後15天內進口商應辦理報關手續,可以書面、口頭、電子或其他形式提供貨物信息,向海關機構申報貨品,開始報關程序。報關單應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貨物名稱及商品編碼、海關經紀人(代理人)、有關貨物和國際運輸使用的車輛、產品信息、海關關稅數額、地點和海關申報日期等內容(《海關法》第124條)。

根據新《海關法》第62條和第125條規定,需要清關的貨物可以在發生清關的海關管理機構所在地進行清關,只有個別品種貨物才在指定的海關檢查站進行清關。在貨物通關時,申請人有義務向海關管理機構提交文件和清關所需的資料。辦理海關手續所必需的單證包括:

1)貨物報關單;

2)海關價值申報單,包括海關價值申報和確定海關價值選擇的方法;

3)許可證;

4)貨物原產地證明;

5)商檢證書;

6)國際銷售或其他類型的合同;

7)交通(運輸)證明;

8)支付和結算文件;

9)其他補充單證。

如果有特殊要求,包括申報全部或部分免除關稅,商品的許可證書等,應向海關機構提交有關文件和說明。如果某些文件不能及時獲得,可以向海關機構提交書面延期申請,但不得遲於45天後報關(《海關法》第131條)。被運到海關倉庫或指定核查地點的貨物如果沒有海關部門的許可不得移動。自1995年俄羅斯聯邦《產品及認證服務法》實施之後,俄羅斯開始實行產品認證(ГОСТ)制度,認證制度包括強制性和自願性認證兩種。按照《進入俄羅斯聯邦海關領土需要具有強制認證證明的商品清單》,強制認證產品範圍主要包括:食品,飲料、機械設備、鐘表、化妝品、家具、陶瓷等。自願性認證,通常是申請人(制造商,經銷商)按照產品規格、行業或國家標準的要求來確認,例如ГОСТР或者ISO9000標準。

《海關法》第68條特別規定了簡化清關程序。俄羅斯依據通關申請人所提供精確的資料來管控通關的貨物,海關允許這些精確的資料作為貨物抵達前的通關。具體而言,從事外貿活動3年以上的進口商,並且其對業務設立會計賬簿,能夠為海關機構提供詳細資料和通關貨物信息的,可以簡化其清關程序。申請簡化通關程序的法人應當向海關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以及外貿信息,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交同意海關機構審查其會計賬簿的書面承諾書。有權簡化通關的法人應當定期提交報關單(《海關法》第136條)和貨物信息(《海關法》第150條)。簡化清關程序是海關對合法貨物快速放行的壹種世界便捷標準。

《海關法》第十二章規定了貨物的臨時儲存規範。進口商可以將商品存放在任何臨時儲存倉庫,海關機構不能指定特定倉庫作為貨物臨時存放地點(《海關法》第100條)。在臨時儲存倉庫可以放置任何外國商品,但商品可能造成其他商品損害或需要特殊貯存條件,必須存放在特定倉庫或指定的臨時儲存設施。進口商應當向海關機構提交臨時儲存的貨物名稱,其數量、包裝、標簽、發票、產品總重量或貨物量,以及貨物編碼或商業信息等文件(《海關法》第102條)。貨物的臨時儲存期限為2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海關機構主動要求延長到4個月(《海關法》第102條)。臨時儲存倉庫必須設在交通樞紐和運輸路線方便的地方,為確保貨物的安全,臨時儲存倉庫應杜絕未經許可人的訪問。臨時儲存倉庫的業主應當進行註冊登記,海關機構在審查後頒發證書(《海關法》第111條)。臨時儲存倉庫證書包括:地點和業主姓名、房屋和開放區的信息,證書有效期為5年。

依照《海關法》第152條海關申報制度,貨物放行的期限不得超過自海關接受申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貨主或報關代理向海關提交貨物報關單、海關價值申報單、許可證、商檢證書和(或)其他證明文件,並足額繳納關稅、單貨相符的進口貨物應予以放行。《海關法》第150條特別規定了提前申報制度,符合《海關法》第67條指定的商品,以及符合簡化清關程序時,在貨物到達海關終端之前,進口商只要能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資料,就可以提前申報通關。貨物放行後45天之內再向海關機構提交書面申報和相關文件資料。如果貨物屬於保稅倉、境內加工、免稅貿易、臨時進境、復出口等特殊監管的,海關可有條件放行貨物。

(三)俄羅斯進口商品關稅

1992年1月起,俄羅斯宣布取消所有的進口限制,所有的關稅暫停征收,此措施主要目的在於彌補國內消費市場的不足。但自1992年6月起俄羅斯重新征收進口稅。1993年5月21日《海關關稅法》開始實施,《海關關稅法》是俄羅斯聯邦對進出口實行關稅調節的基本法。俄羅斯聯邦政府根據該法律制定海關關稅進出口稅率。《海關關稅法》規定了實行關稅措施的宗旨和壹般原則、稅號、稅種、關稅程序、確定商品海關價格的方法及制度、報關人的權利和義務;商品出產國家的確定;提供關稅優惠及其他事宜。《海關關稅法》對進口商品采用國際慣例,使用3種關稅:從價稅、從量稅與綜合稅。

俄羅斯現行進口關稅稅率平均為14%~15.5%,絕大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為從價稅,小部分商品實行從量稅和復合關稅。貨主應當按海關計算的稅款及時足額繳納關稅,包括進口關稅、增值稅及海關雜費。目前,俄羅斯主要商品的進口關稅,食品:5%~20%;電子產品:5%~20%;化工產品:5%~15%;機器設備:0~20%;汽車:15%。

特別註意的是,《海關關稅法》第36條規定了稅率特惠規則,在俄羅斯聯邦與外國進行貿易政策的聯系時,允許以免除關稅,降低稅率或制定必要的進口(出口)關稅限額的形式對以下商品實行俄羅斯聯邦的海關稅率的特別優惠。與俄羅斯聯邦***同建立自由貿易區或海關聯盟的國家或者簽署了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或海關聯盟協議的國家生產的商品;享有俄羅斯聯邦國家優惠制度的發展中國家生產的商品,俄羅斯聯邦政府應對這些國家進行至少5年壹次的周期性的審查。從目前來看,對產自與俄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阿塞拜疆、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摩爾多瓦、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烏克蘭、塔吉克斯坦和土庫曼斯坦10個國家)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75%征稅,根據俄羅斯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1996年4月26日第258號令,享受這壹優惠的發展中國家***120多個。中國商品進入俄羅斯可享受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對47個不發達國家的貨物實行特惠制,不征海關稅。對產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2倍征稅。根據2000年5月25日第414號令: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商品進入俄羅斯享受的優惠待遇,但須出具A級原產地證明,並須符合直接運輸和直接購買的規則。對產自與俄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免征進口關稅的商品,必須提供CT-1的原產地證明。

直接購買和直接運輸是確定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商品進入俄羅斯能否享受關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根據發展中國家的原產地規則,給予普遍優惠制關稅優惠的產品應當是直接購買,例如進口商直接從壹個發展中國家的商業實體購買的商品,能夠享受優惠關稅。直接交付的貨物應當從壹個發展中國家運到俄羅斯,如果沒有提供直接運輸的證明,或是通過另壹國的領土,就不能享受優惠關稅提供關稅優惠。但由於地域、交通、技術或經濟原因,該商品通過多個國家運輸入境,且只是存放在這些國家的臨時倉庫,那麽這些商品也能夠享受優惠關稅。

關稅優惠也適用於進口商在展覽會或交易會上購買的商品,且符合以下條件:

1)該展品來自於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發展中國家;

2)用於從展覽或交易的商品只是用於展示,而沒有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3)不考慮在商品因自然惡化,或在運輸和儲存條件,改變其正常狀態。

原產地證明文件是壹項聲明原產地的資料,以確定商品原籍國的文件,其中載有關於其制造商,銷售商,或與出口貨物原產地國作出的聲明。原產地證明包括在各種證明來源,這些文件包括,商業文件(發票、航運和裝箱單等)、運輸單證(提單、貿易文件等)。原產地證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國主管機構簽發,也可以是工會,企業協會等簽發,有時根據國際商業慣例,原產地證明文件必須由領事機構認證。對於原產地證書的主要要求,是應該清楚地表明貨物從該國出貨。原產地證書必須包含的出口書面聲明,該批貨物符合原產地的有關標準,以及書面證書頒發機構頒發的證書,並且在證書中聲明這是內容是真實的。因此,在A級原產地證明文件中應記載:“上述內容屬實,所有的貨物來自某國,它們滿足原產地的有關標準”。原產地證書有兩種形式:即A級原產地證明和證書的CT-1的原產地證明。A級原產地證明用於確認來自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商品,它的有效期為自其簽發之日起12個月。A級原產地證明應當采用俄文或英文書寫,不允許修改。

2009年7月24日俄羅斯對《海關法典》進行了修訂,明確了支付關稅的義務和稅款,特別規定了終止繳納關稅的事由,這些事由如下:

1)海關關稅和其他稅款已足額支付;

2)義務納稅自然人死亡;

3)義務納稅組織清算解散。

俄羅斯政府宣布從2009年1月12日起,排量在1.5L至1.8L的轎車征收30%的進口關稅,且總關稅不低於每升1.5歐元。此前關稅為25%,且不低於每升1.25歐元。排量1.8L至2.3L轎車被征收30%的關稅,且總關稅不低於每升2.15歐元。此前關稅為25%,且不低於每升1.8歐元。此次臨時提高關稅涉及拖拉機、載重車和轎車,新關稅實施期限為9個月,該政策旨在保護在世界金融危機時期備受沖擊的俄羅斯本國汽車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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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請描述壹下國際私法的起源。

    答: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私法規範的表現形式。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國內立法。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的主要來源。

    (1)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

    (2)沖突規範。

    ③國際民事訴訟規範。

    (2)國內先例。所謂先例,就是法院以前的壹個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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