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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第壹條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由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設立,由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承辦。

第二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建設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城鄉建設整體技術水平,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獎勵工作的嚴肅性。

第五條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壹次。選擇部分二等獎以上項目推薦國家科技獎。

第六條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科學技術部和建設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第七條獎勵範圍:

在城鄉規劃、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方面:

1,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計算機軟件等建築科技成果;

2.引進、消化、吸收、開發和應用國外先進技術和產品;

3.服務於行業的標準、規範、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基礎科技成果;

4.為科學決策和管理現代化服務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5、現有科技成果有組織措施推廣應用大規模成果;

6、運用新技術和新成果完成重大項目。

第八條科學技術獎勵按技術等級進行;技術難度和深度;經濟和社會效益;綜合評價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的作用。

第九條科學技術獎分為特等獎、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

特等獎:達到同類項目國際領先水平,技術難度和深度較大,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有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大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壹等獎:達到同類項目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和深度較大,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有重要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二等獎:達到同類項目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技術難度大,對行業科技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三等獎:達到國內同類項目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提高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有較大作用。第十條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由獲獎者、獎勵資金捐贈者、建設領域著名專家和管理部門領導組成。7-10人授予委員會,其中1主任,2-3副主任,1秘書長。

主要職責:

1.聘請有關專家組成中國建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

2.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3、為改進獎勵工作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

4、研究解決獎勵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壹條中國建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高校、科研、企業和經濟行業的知名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10-1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若幹人。評審委員會委員任期3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2屆。

主要職責:

1,負責科技獎勵項目的評審;

2.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3、處理科學技術獎評審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幹專業評審組。其成員將根據項目情況在具有評審資格的專家庫中遴選。

第十三條專業評估小組由1組長、1-2副組長和若幹成員組成。任期為3年。候選人由獎勵委員會聘用,並存入專家庫。每年根據項目情況,他們都會參加比賽。原則上,評審組長應為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對壹些學科性較強的項目,要輔以邀請評審。

第十五條專業評審組包括:

1,建築工程審查組;

2、城建審查組;

3、城鄉規劃審查組;

4、標準、規範審查組;

5、施工機械審查組;

6、智能信息審核組。

第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條件

1,關註行業科技發展,熱心科技獎項建設;

2、熟悉本行業的技術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並具有綜合判斷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負責;

4、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身體健康,年齡壹般不超過65歲;

5.評審委員會成員連續兩年未參加全部評審活動的,視為自動解聘。

第十七條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是科學技術獎勵的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對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和分類。獎勵辦公室設在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第十八條舉報獎勵實行部門配額推薦制。推薦部門為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和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推薦部門對申報的獎勵項目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和獎勵等級建議,加蓋公章,並報獎勵辦公室。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單位* * *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或第壹完成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後申報推薦。

第二十壹條申報推薦的項目必須無知識產權糾紛。有爭議的事項應在申請推薦前解決。

第二十二條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者必須是對項目完成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數:

年級主要完成單位數主要完成人數

委托人12 20

頭等10 15

二等7 10

三等艙4 5

第二十四條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參加:

1,已獲國家或省科技獎;

2、同壹項目同時推薦本獎項和其他類似獎項;

3、不符合本次獎勵的範圍和條件;

4、項目未通過鑒定或評估且已通過鑒定或評估,但不滿壹年的;

5.推薦信及其附件不完整或未按要求填寫;

6、超過推薦期限。

第25條推薦材料:

1,科技獎推薦書壹式五份;

2、主要研究報告壹式五份;

3.知識產權授權證書;

4、涉及計量、安全、環保、衛生等產品必須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批文。

第二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評委進行無記名投票。二等獎及以上項目需經出席評委三分之二通過,三等獎項目需經出席評委二分之壹通過。

第二十七條對於延遲評審的項目,獎勵辦公室應及時書面通知推薦部門延遲評審的原因。經充分補充完善後,兩年內可向獎勵辦重新評估。

第二十八條獲獎項目經獎勵委員會批準後,在相關出版物或網上向社會公布。爭議期為自公布之日起60日內,廣泛征求意見。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獲獎項目分別授予單位和個人證書和獎狀,以及相應的獎金。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布的獲獎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爭議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獎勵辦公室實名提出異議,並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壹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完成的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有異議的,以及虛假填寫推薦信的,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名的異議屬於非實質性異議。對評價水平的意見不在異議範圍內。

第三十二條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必要時,組織法官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協調解決。

第三十三條獲獎項目如有抄襲、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調查後,在媒體上宣布撤銷其獲獎,收回獎項、證書和獎金。並在三年內取消單位和個人申報獎項的資格。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獎勵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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