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知識產權的財產收益大意就是指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如果知識產權作為夫妻***同財產的話,指的就是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離婚時已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依照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壹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離婚時已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屬於夫妻***同財產。
知識產權是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利,既具有財產權的屬性也體現人身權的利益。婚姻法立法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側重於財產性收益。知識產權能否實現其財產性權利、何時實現其財產性權利等問題,都具有不確定的因素,知識產權本身的取得和其財產性權益的取得有時並不同步。
故認定該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
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壹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其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
1、什麽是知識產權的收益
顧名思義,知識產權的收益就是因知識產權給產權人帶來的價值。知識產權屬於無形資產,因在其未投入市場時,無法衡量其價值。比如有的某作家創作的作品,在未對市場公開時,對他自己來說可能是無價的,但對別人沒有任何價值;對市場公開後,會因為客戶的評價,市場的波動等原因而產生相應的價格。就夫妻的***同財產進行分割而言,同樣無法對價值不確定的東西進行分割。所以,要對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性收益進行分割就需要其價值,同時,需要根據夫妻之間關系建立的時間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同財產。
2、哪些屬於夫妻***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
《中華人們***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屬於夫妻***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進行了解釋,即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和上圖所示,就婚前完成並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於個人財產和婚內完成並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於***同財產不存在爭議,更多的爭議會存在於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這壹部分收益,就這部分收益普遍認為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沒有問題。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比如雖然該知識產權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關系建立後為取得該部分收益需要另壹方配合或付出較大的努力,那麽在就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時就不得不做考慮。
(2)就知識產權婚內完成,離婚後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因配偶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某作品或專利需要另壹方的配合與付出,所以這壹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有必要在離婚時對其進行分配。
(3)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沒有明確其收益。因為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收益存在較大的期待性,就作為夫妻中知識產權方即便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其沒有和任何人簽訂使用合同或其它合同,則知識產權的收益並沒有明確,雙方在離婚時就無法將其認定為***同財產,也無法進行分割。
3、如何對知識產權收益進行分割
在離婚時可直接就已經實現的收益進行分割,知識產權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針對法律規定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則需要以其它方式進行分割,因為這部分財產還沒有實際獲得,只是明確可以獲得的情況。比如,作為夫妻壹方的知識產權人已經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簽訂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確了使用該知識產權需要支付的對價,但是使用人還未實際支付。那就該合同約定的價款,作為夫妻壹方就可以夫妻***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壹方則需要先向配偶壹方支付,再讓使用人向知識產權壹方支付便可。
當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壹種***同財產的分割方式,雙方對此有異議也可以在解決婚姻問題後再就財產分割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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