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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區別

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合同的區別: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壹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等咨詢服務,另壹方支付咨詢報酬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壹方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壹、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合同的區別

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合同雖都屬於當事人運用自己掌握的技術知識、信息為另壹方當事人的技術問題提供技術服務,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1.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不僅要向委托方傳授技術知識和經驗,而且還需要為委托方解決特定的某壹項技術問題;技術咨詢合同顧問方只是為委托方進行決策提供參考性意見和方案,而不具體從事合同所指向的具體科技工作。

2.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為委托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應保證質量,並對實施結果承擔責任;而技術咨詢合同是顧問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委托方提供參考性的咨詢報告和意見,壹般並不承擔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責任。

3.技術服務合同壹般發生在研究開發成果轉讓和技術項目實施之後;而技術咨詢合同主要發生在研究開發技術成果和技術項目實施之前。

在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期間,委托人若使用受托人的技術資料得到了技術成果,那麽其成果屬於委托人,反之亦然。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應當遵從合同約定。

二、技術合同的特征是什麽

技術合同個的特征是:

1.技術合同的主體,即技術合同的當事人雙方。

2.技術合同是與“技術”有關的合同,其客體或標的是技術成果或者利用某種技術成果進行的咨詢借口者服務行為。

3.技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技術開發、轉讓、咨詢和服務而發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當事人壹方開發、轉讓技術、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另壹方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三、技術合同的無效情形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非法壟斷技術、侵害他人技術成果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1.限制當事人壹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壹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轉讓給對方、無償占有或者***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當事人壹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壹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要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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