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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種子法解讀

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的決定。修改後的《種子法》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是自2000年頒布《種子法》以來的第四次修改。

與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相比,新《種子法》緊扣種業振興發展的迫切需要,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和保護環節,將保護範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這意味著授權品種的權利人,有更多機會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種子法》的第四次修訂,以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為重點,對於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築牢糧食安全和現代農業發展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壹、出臺背景

壹是黨中央有明確要求。黨中央高度重視種業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種業振興行動方案》把修改《種子法》列為重點任務,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種手段,推行全鏈條、全流程監管,對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突出問題要重拳出擊,讓侵權者付出沈重代價。

二是種業科技自立自強有緊迫需要。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將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次,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促進種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我國種業原始創新動力不足,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亟須對種子法進行修改,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用制度導向激發原始創新活力。

三是國際上有可借鑒做法。目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78個成員中,美國、澳大利亞、日本、巴西等69個成員已經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在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擴大保護範圍和保護環節等方面積累了成熟的經驗做法,為我國《種子法》修改實施提供了有益借鑒。

二、修訂重點

第壹,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及保護環節。修改後的《種子法》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及保護環節,將保護範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的儲存。

第二,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種子法》提出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定義,規定了實質性派生品種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第三,完善侵權處罰賠償和行政處罰制度。為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將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行為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

第二十八條 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采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壹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獲材料的,應當得到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許可;但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除外。

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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