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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個人、合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壹個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但法律確認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享有壹定的權利,承擔壹定的義務,承認其具有壹定的獨立能力。我國於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調整個人獨資企業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1、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

根據《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在立法上采取了規範主義的原則,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條件,企業就可以不經有關部門批準,直接進行工商登記。

(1)投資人是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符合其責任形式,不能使用“有限責任”、“有限”、“公司”等字樣。

(三)有出資人申報的出資。

法律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沒有限制,由投資人在設立時申報。投資者申報金額原則上應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相稱,可以以個人資產或家庭財產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住所和適合生產經營的場所。住所是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和企業法定地址。

2.個人獨資企業的限制條件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壹般規模較小,設立程序簡單,經營靈活。因此,為了有利於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除了必要的限制外,條件相對寬松。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以外,對投資者範圍沒有其他限制。

(2)投資者必須是中國公民。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必須具有中國國籍。對於外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只能根據《外商獨資企業法》設立。根據法律規定,應承認具有臺港澳身份的自然人,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3.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的顯著特點是屬於個人所有的企業,投資者對企業的投資和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投資者享有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其相關權利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同時,出資人也是企業的負責人和代表,享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當然,他可以自己管理企業的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聘請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出資人即企業所有者享有和承擔,出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雖然個人獨資企業與壹人公司類似,但兩者的區別在於:(1)壹人公司有最低資本門檻,而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個人獨資企業只允許自然人設立,壹人公司也允許法人設立;(2)壹人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應就壹人公司的經營所得和股東個人所得分別納稅,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投資者個人所得稅;(3)壹人公司的內外部監管制度非常嚴格,如專門的登記制度、會計監管制度、治理結構等,這些都是個人獨資企業所不要求的;(4)壹人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以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出資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由此可見,雖然公司法已經允許設立壹人公司,但是個人獨資企業仍然有存在的價值,投資者不應該盲目的將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為壹人公司。

二、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也是非法人企業。

2.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

合夥企業的設立必須有合格的合夥人參加。在合夥人數量上,至少要有兩個合夥人,這和個人獨資企業是不壹樣的。

(二)合夥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必須有具體的出資,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經合夥人壹致同意,勞務也可以作為出資形式。合夥企業的具體出資額沒有法律限制,只要合夥人認為適合經營即可。

(3)有自己的名字

合夥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之壹,應該有自己的名字。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壹個企業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該名稱應當符合其經營特點和組織形式。企業名稱依法核準登記後,企業享有該名稱的使用權。

(四)有從事合夥經營的營業場所和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必須有壹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備條件,就是根據合夥企業的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缺乏就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2.合夥財產

合夥財產是合夥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壹切收益,都是合夥企業的財產。

(1)合夥人出資的財產。壹般來說,合夥人的出資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合夥人出資時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以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合夥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時,可以通過許可的方式使用其使用權作為出資。在這種情況下,合作夥伴保留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合夥人對出資財產本身沒有所有權的,只能以其享有的權益出資。比如合夥人以租賃房屋的權益出資,由於所有權客觀上不能轉移,此時的出資只能是房屋的使用權。

(二)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這部分財產是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任何合夥人不得擅自處分這部分財產,但應當由全體合夥人統壹使用和管理。分配前,收益應當以符合合夥企業經營目的的方式統籌使用,全體合夥人享有的權益與經營決策的權益相壹致。

合夥人作為合夥企業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對合夥企業財產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的權利包括:1 * * *同壹權利或* * *使用權根據合夥企業財產權利的不同內容。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享有權利;享有合夥企業享有他物權或其他限制性權利的財產的使用權。2***同樣的統治力。合夥人決定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或者處分。3利益分配權。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在經營過程中分配合夥企業的利潤。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的義務包括:1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和方式各自出資。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子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不得擅自處分合夥財產,包括轉讓、贈與、對外投資等。合夥人的個人債務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優先清償,債務不得與合夥企業財產享有的權益直接抵銷或者清償。

3.合作的優勢和劣勢。

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公司相比,合夥企業有著其他經濟無法替代的優勢,但也有著自身的不足,需要經營者根據自身的目的和權衡來選擇。

(1)合夥企業的資金來源比個人獨資企業更廣。它可以充分發揮企業和個體合夥人的力量,從而增強企業的經營實力,使其規模相對擴大。但與公司相比,合夥企業的資金來源和信用能力有限,不能發行股票和債券,這就使得合夥企業的規模不可能太大。

(2)由於合夥人* * *共同分擔合夥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責任,合夥企業的風險和責任相對於獨資企業是分散的。但是,與公司股東的責任相比,合夥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合夥人對其合夥人的經營活動負責,加重了合夥人的風險。

(3)法律沒有對合夥企業作為統壹納稅人征收所得稅,所以合夥人只需要將合夥企業的利潤和其他個人收入壹起壹次性繳納所得稅。

(4)由於法律對合夥企業的幹預和限制較少,合夥企業在經營管理上有較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每個合夥人都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這與股東管理公司的權利不同。

(5)由於合夥企業具有很強的人本性,任何合夥人的破產、死亡或退夥都可能導致合夥企業的解散,因此其存續期不能很長。

三。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壹定數量的股東設立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註明。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原《公司法》規定:以生產經營或者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人民幣;科技開發、咨詢和服務公司65438+萬元。根據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

(3)股東* * *制定公司章程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應當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並設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組織

壹個完整的公司組織應當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大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表達公司意思的非常設機構。股東會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開展業務。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對內開展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機構。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壹名執行董事。監事會由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3.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企業法律形式的選擇必須由出資人完成,公司股東首先考慮的是個人的權利義務、風險和利益。

股東權通常被稱為股東權利或股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出資對公司享有的法定權利。股東的權利分為自利權和* * *利益權。自利權是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 *受益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管理和監督的權利。股東在行使受益權的同時,也實現或保護了自己的利益。

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公司因其股東人數廣泛、資本合作完備而不同於其他公司法律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勢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其他公司和企業不可比擬的優勢。正如我們前面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幾乎是那些想要廣泛籌集資金和建立大企業的人的唯壹選擇。

(1)有利於資金籌集。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有利於集中資本的公司形式,不僅因為它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而且因為它的股份數額壹般較小,因此可以更廣泛地吸收社會上小額分散的資金。

(2)分散風險

公司以其有限的利益和有限的風險,實現了不同於其他企業的法律形式的統壹,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又將這些利益和風險進壹步細分,股東的風險比有限責任公司進壹步分散。

(3)便捷的股份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合資公司。其股票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可以自由轉讓和流通。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必要通過召開股東會來決定股權的轉讓,也沒有必要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2.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點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他公司法律形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和便利,同時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利益平衡的限制,這對於投資者來說是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

(1)設立和管理費用高於其他公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責任更重,設立公司的程序比有限責任公司更復雜,管理機構和要求更復雜龐大,公司的活動受到更多的約束和限制,因此設立和管理成本更高。

(2)商業信息的披露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開的,法律為了保護大量不參與經營管理的股東,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實行公示管理辦法。公司的經營信息需要依法完整、及時、準確地披露,這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司以隱性方式獲取利益的可能性。

(3)依法嚴格監管

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比其他任何企業形式都要嚴格,體現在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4)少數股東控制

由於股東人數多,股權轉讓方便,對公司缺乏責任感,大量股東選擇“搭便車”。相對而言,只要妳擁有壹定比例的股份(有時這個比例很低),就可以操縱公司管理層,所以很容易造成小股東濫用控制權,損害其他小股東的利益。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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