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教師聘任制的形式有哪些

教師聘任制的形式有哪些

教師聘用制度

國家人事部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中規定:事業單位除按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國家教育部王湛副部長也在講話中指出:?要打破事業單位用人上的終身制,建立起以聘用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效激勵、嚴格監督、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各地的改革實踐證明,只有打破用人上的職務終身制和人員單位所有制,才能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才能使人才脫穎而出,才能建立壹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據此,為了更進壹步推動我校的教育改革,結合上級有關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壹、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

(壹)堅持平等自願、雙向選擇的原則。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的教育教學需要,確定學校的機構設置和教師結構比例;教師有權根據本人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選擇適合於自己的工作崗位。

(二)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學校公開教師崗位和職員崗位,教職工有權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競爭,學校根據教職工的工作表現及能力水平擇優錄用。

(三)堅持分層聘任、逐級負責的原則。學校主要負責聘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由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聘任各自的工作人員和教師;職員和教師要對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負責,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要對學校負責。

(四)堅持本單位教師優先聘任的原則。為了保證人員聘用工作的順利平穩進行,教師聘用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的應聘人員優先。

二、教師聘用的幾種形式

聘用制依其聘用主體實施行為的不同,有以下幾種形式:

(壹)招聘。即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拔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壹般在上壹學年結束後,學校根據辦學規模,核定崗位需求後實施招聘程序。

(二)續聘。即聘任期滿後,學校與教師繼續簽訂聘用合同。壹般是在聘用期間,雙方合作愉快,學校仍有工作需要,教師對所從事的工作以及學校的管理方式比較滿意,雙方自願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協議可與上次聘書相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變化。

(三)解聘。即學校因某種原因,不適應繼續聘用在某壹崗位上的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系。由於聘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單位在聘用期限內終止聘用合同、解聘教師職務時,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合同期滿雙方可自然解除聘用關系。

(四)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學校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行為。如上所述,聘用合同對聘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教師因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合同期滿後可以不再應聘原單位。

(五)待聘。在教師聘任過程中因種種原因未被聘任的教職工不願到外單位應聘的,可安排校內待聘,待聘壹般為3個月,3個月後根據崗位設置情況安排待聘人員試崗,試崗合格,再辦理聘任手續。

三、教師聘用的程序

人員聘用壹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學校公布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要求、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根據學校公布的空缺崗位以及自身的條件提出申請;

(三)學校成立?教師聘用工作組?並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七)學校統壹協調教師崗位,決定受聘人員並公布聘用結果;

(八)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聘用合同由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壹般具備下列條款:

(壹)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另就聘用合同再作如下規定: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以及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2、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學校可與其簽訂此類合同。

3、學校與被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壹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五、教師聘用的配套制度

(壹)年度考核制度

學校對受聘人員的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或崗位調整的依據。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可以調整該受聘人員的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後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後,應當相應地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並對其聘用合同作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教師職級制度

建立教師職級制度,意在使每壹個教師都有自己的近期目標和努力方向,不斷進取,促進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教師職級為校內工資職級,不受國家評定的職稱的限制,不受年齡教齡限制,重在考察實際表現和工作實績,鼓勵人才脫穎而出。具體評定辦法另行規定。

(三)崗位目標制度

按照崗位目標責任總要求,學校把與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的辦學總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建立健全崗位責任目標體系。崗位目標責任制意在使應聘人員明確,在應聘某壹崗位的同時,需承擔壹定的責任並完成相應的職責,同時也使應聘人員明確應該對自身崗位負責,對聘任單位負責。

本制度自2003年7月11日教職工大會通過,於2003年9月1日起執行。

  • 上一篇:江門肺炎疫情期間減輕企業經營負擔的措施有哪些
  • 下一篇:錦江區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的標準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