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R&D相關內部控制要求發行人應制定並嚴格執行R&D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研發支出的支出範圍、標準和審批程序,以及研發支出資本化的起點、依據和內部控制流程。同時,研發支出應按R&D項目進行歸集和核算。發行人應審慎制定R&D支出的資本化標準,並在報告期內保持壹致。
(3)中介機構的驗證要求
1.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當核查發行人的R&D投資是否準確,相關數據來源和計算是否合規,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招股說明書的要求,並出具核查意見。
2.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當核查發行人與R&D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執行,對以下事項進行說明並發表核查意見:
(1)發行人是否建立了R&D項目跟蹤管理體系,有效監控和記錄每個R&D項目的進展,合理評估技術可行性;
(2)是否建立與R&D項目相對應的人力和財務管理機制;
(3)研發支出的範圍和標準是否已明確規定並得到有效執行;
(4)報告期內,研發支出是否嚴格依據研發支出的目的和性質?
支出,是否存在研發支出中計入與R&D無關的費用的情況;
(5)是否建立研發支出審批程序。
3.對於合作的R&D項目,主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還應核對項目基本信息並發表核查意見,包括項目合作背景、合作方基本信息、相關資質、合作內容、合作時間、主要權利義務、知識產權歸屬、收入、成本費用分配、合作方是否為關聯方等;如存在關聯方關系,需進壹步核實合作項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