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文件的密封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投標人數較少時,可由投標人自行核對;投標人眾多時,也可以推選代表進行考察。招標人也可以根據情況委托公證機構進行檢驗和公證。所謂公證,是指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對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非訴訟活動。公證機構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認證機構,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開展公證認證活動。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公證處是國家公證處。是否需要委托公證處現場查驗公證,完全由招標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招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或公證處應拒絕經檢查密封被破壞的投標文件。
2.經確認的投標文件應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投標人或投標人推選的代表或公證處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密封情況良好無問題後,現場工作人員可在所有在場人員的監督下當眾啟封。
3.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即拆封後,現場工作人員應大聲唱出投標文件中的投標人名稱、各投標的投標價格及其他主要內容。其他主要內容主要是指投標報價中有無折扣或價格修改。如果要求或允許備選方案,還應包括備選方案的投標總額。例如,對於建設工程,其他主要內容還應包括:工期、質量、投標保證金等。這樣做的目的是讓所有投標人都知道各個投標人的報價以及自己在其中的順序,並了解其他投標的基本情況,從而充分體現公開開標的透明度。
二、開標時的註意事項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應當當眾啟封,不得遺漏,否則將構成對投標人的不公平待遇。如果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後收到投標文件,將不予開啟並原封退回。根據本法規定,在投標截止時間後收到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如果在截止日期後收到的投標文件也被打開,可能會導致欺詐和不公正,這也是壹種違法行為。
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這是保證開標過程透明公正,維護投標人利益的必要措施。要求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可以使權益受到侵害的投標人行使請求復審的權利,有利於保證招標人盡可能完善自身,加強管理,避免出現漏洞。此外,它還有助於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檢查。記錄開標過程要求記錄開標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包括開標的時間、地點、參加開標的具體單位和人員、投標的內容、開標過程是否經過公證等。錄音後要作為檔案保存,方便查詢。應允許任何要求詢價的投標人。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存檔備查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聯合國采購示範法》、《世界銀行采購指南》、《亞行采購指南》以及瑞士和美國的相關法律中都有規定。
三、開標的時限
1.開標時間應在提供給各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提前確定,以便各投標人提前知道開標的確切時間,以便屆時參加,保證開標過程的公開透明。
2.開標時間應與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壹致。開標時間定義為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相同的時間,是為了防止投標人或競買人利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後、開標時間之前的壹段時間進行暗箱操作。例如,壹些投標人可能利用這壹時間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關於開標的具體時間,實踐中可能會有兩種情況。開標地點與接受投標文件的地點壹致的,開標時間應當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壹致;開標地點與提交投標文件地點不壹致的,開標時間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間應當有合理的間隔。本法對開標時間的規定與國際慣例大體壹致。《聯合國示範法》規定,開標時間應為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世界銀行采購指南》規定,開標時間應與招標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壹致,或在其後立即宣布。“立即”的含義可以理解為需要留出合理的時間將投標書運送到公開開標的地點。
3.開標應當公開進行。所謂公開,即開標活動應對所有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公開。所有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都應出席開標。通過公開開標,投標人可以了解競爭對手的優劣,判斷中標的可能性,從而決定下壹步采取什麽行動。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公開開標,才能體現和維護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和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