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行業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現就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單筆交易限額由2000元人民幣提高至5000元人民幣,年度交易限額由2萬元人民幣提高至2.6萬元人民幣;
2.當完稅價格超過單筆交易限額5000元但低於年交易限額26000元,且訂單中僅下單壹件商品時,可從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交易金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額的,應按壹般貿易管理;
3.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於消費者自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4.為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進行了調整,將另行公布。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和用戶註銷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和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的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查詢、更正或者刪除用戶信息的申請時,應當在核實其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更正或者刪除用戶信息。用戶取消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用戶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