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歸誰所有,再婚後仍歸誰所有。對於對方的房產、室內家具等生活資料,“雙方的親子關系不變。”老人再婚後,子女只給了父母壹筆撫恤金,妥善處理了善後事宜;第五是繼承關系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財產。對於再婚夫妻婚後形成的財產,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子女沒有法定的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夫妻有使用、管理和維護的權利,但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這就需要雙方婚前對財產進行公證。要有正確的再婚動機,如果單純考慮經濟、住房、家務,就有失偏頗,本末倒置了。更不可取的是,壹些老人為了解決子女的婚房,不惜犧牲自己的晚年幸福,倉促與他人結合。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二、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老年人的再婚配偶也有權繼承其財產。沒有遺囑的,再婚老人的財產,在老人死亡後,按照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