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關心、幫助和照顧老年人。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敬老、養老、助老教育。 第七條 農歷九月九日為本省老人節。 第八條 贍養人必須對老年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贍養人放棄繼承權、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或者其他理由而解除。 贍養人的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員應當支持和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九條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贍養人必須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贍養人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老年人與贍養人分開生活的,贍養人必須給老年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物品,按期給付贍養費。 老年人患病就醫需要贍養人提供醫療費用的,贍養人必須及時提供。 第十條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必須承擔護理的責任;本人護理有困難的,應當請人代為履行。 第十壹條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贍養人分開生活的,贍養人應當看望和問候老年人。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對老年人居住的房屋,贍養人應當履行維修的義務。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房屋,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申請辦理老年人自有房屋的過戶等手續時,應當出示老年人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夫妻***同生活的意願,不得強迫老年夫妻分開居住。 第十四條 贍養人之間就贍養義務有爭議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簽訂贍養協議的,應當簽訂贍養協議。 第十五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強行索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毀壞老年人的合法財產。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第十六條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扶養能力,屬城市居民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發給高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費,或者由社會福利院供養;屬農村居民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組織實施供養制度,有條件的應當集中在敬老院供養,不能集中供養的應當落實到戶供養,並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老年醫療保健服務。城市可以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設立老年病醫院,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專科門診和老年家庭病床,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有計劃地興辦非營利性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老年服務、福利設施。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和離、退休老年人較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 開辟老年人活動場所。鼓勵社會力量興辦老年服務、福利設施,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服務產業。 興辦老年服務、福利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辦好各類老年學校,並加強領導,統壹規劃。 第二十條 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老年文化體育工作,組織老年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壹條 提倡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向本村(居)民委員會的老年人發放養老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 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由當地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頒發全省統壹制作的《老年人優待證》。持《老年人優待證》的老年人,在全省範圍內享受下列優惠待遇;七十周歲以下的老年人,在全省範圍內享受下列第(壹)、(二)項規定的優惠待遇: (壹)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上車、上船、登機; (二)到醫療機構就診優先掛號、就診、取藥、住院; (三)免費進入公園、風景名勝區、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參觀遊覽; (四)免費乘坐市內公***交通車輛; (五)免費使用收費公***廁所。 除前款規定外,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擴大老年人享受優惠待遇的範圍,降低享受優惠待遇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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