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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分割

庭審中,李提出,自己在王的村子裏生活了近十五年,對這裏的生活環境已經比較熟悉。他要求將王、李承包的土地進行分割,以滿足今後生產生活的需要。請問本案夫妻財產分割是否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有,該怎麽辦?分析離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是夫妻財產分割中最容易被忽視的。土地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基礎,是生存的根本。如果離婚農民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對他們的生活影響很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因此,保護離婚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意義重大。那麽在處理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離婚案件時應該註意什麽呢?首先要掌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和是否可分割。《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中國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或國家,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由農民使用,土地和經營權是分離的。按照我國“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如果夫妻離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分割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那麽,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夫妻壹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我們認為,雖然丈夫或妻子沒有增加土地,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應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後加入的丈夫或妻子應享有該農戶現有人口的同等份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承包人為夫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解除婚姻關系時對其承包經營權未作約定,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資格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根據家庭人口、贍養老人、撫養未成年子女等具體情況劃分其承包經營權。從此我們可以看到,離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分割的。其次,在離婚案件中確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分割後,應確定處理此類案件的方法。筆者認為可以采取均分、輪耕、租賃的方式讓壹人承包享受租金收益。在平分法中,夫妻雙方承包的土地會被分成幾份,分別承包,直到合同到期。按照雙方協議分割或者由人民法院按等額分割。但不管什麽方式,都應該向轄區村民委員會備案。離婚糾紛中,雙方均表示願意繼續承包土地經營。但由於土地的數量和地理位置不利於均分,可以通過協議進行輪墾,但輪墾者不能破壞土地,也不能妨礙耕作方下壹年的正常耕種。租賃分割需要離婚雙方約定壹方繼續承包土地,但壹方按份額享受租金收益。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應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有需要壹方原則、不損害他人利益原則和有利於生產生活原則。最後,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糾紛應註意的問題。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以夫妻壹方的名義簽訂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仍歸夫妻雙方所有。2.離婚案件審理中,夫妻壹方因其他原因不知道或者無權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在兩年訴訟時效內,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再次分割夫妻財產。3.離婚案件中,夫妻壹方是否有過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可以少分。筆者認為土地具有保障的功能,不能因為對方的過錯而少分。對方的過錯責任應該體現在其他方面。(作者單位: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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