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第十條規定,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壹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壹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第二十壹條規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壹條規定,經認定並可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在本通知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第二十三條規定,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壹條第(壹)項至第(九)項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會計處理
軟件企業所得稅的“兩免三減半”,屬於所得稅直接減免,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但是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18——所得稅》要求,我國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日,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責,應當根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關於所得稅會計的核算,關鍵應理解壹下關系:
“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期末金額?未來轉回時的所得稅稅率。
“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期末金額?未來轉回時的所得稅稅率。
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收益)
軟件企業在享受“兩免三減半”期間,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會計準則計算各項資產和負債的暫時性差異,並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此時就涉及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適用稅率的問題。從理論上來講,軟件企業在享受“兩免三減半”期間,預期適用稅率可能存在三種:零稅率、減半稅率和25稅率。
對於暫時性差異,有些能預計轉回的時間,則可以按照預計轉回時的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例如固定資產折舊、開辦費攤銷等,但有壹些暫時性差異無法預計轉回的時間,例如各種資產減值準備,包括應收款項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等,則難以預計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相應的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所得稅稅率也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應遵循謹慎性原則,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按照最低可能的稅率計算確認(前提是預計未來可以獲利)。由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高度依賴於對未來情況的判斷和估計,所以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下的報表中,通常要對該事項的重大不確定性予以特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