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找律所有哪些手續?
1,接待當事人,聽取當事人意見;收集和確認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大致判斷案件結果;(這也是壹個用心評估證據的過程。壹定要註意,聽單方陳述得到的結果可能與真實的事實有出入,這就需要後期與對方進行溝通,仔細辨認我方的陳述和相關證據。)
2.確定是否與當事人進行調解;
3、與對方聯系,做好調解和訴訟的雙重準備;(案件到了這個地步,律師應該已經對案件的結果作出了相當確定的判斷,同時應該明確告知當事人這個判斷。由於辦案風格和當事人性格的不同,律師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案件結果的消極因素和積極因素。)
4.進入結案階段:調解或訴訟。
結論:關於律師的推薦,建議還是要看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6條、第1079條規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在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後,由雙方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如不能達成協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將依法判決。根據202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第壹款規定,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第1079條第壹、二款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6條第1款,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壹)、(二)項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