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額在5萬元以上的;(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商品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對於預備犯、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款數額壹般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違法經營額50%以上壹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