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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對美國民主政治的影響 滿意加分!!!急!!!!!!

美國憲法——人類有史以來最無恥的神話

壹、從神話的編造者說起

圍繞美國憲法的產生,歷來就有壹些“神話”般看法。而目前國內知識界那些對美國憲法推崇倍至的人士“繼承”與著力編造的也仍是這些“神話”。

第壹種“觀點”,美國憲法史學家稱之為“班克羅夫特派”,或者叫“神祗派”。這壹派的人士只要壹談到美國憲法,立即從內心的思想到形諸的文字都充滿了神聖的意味,以為美國憲法“是由於壹個在上帝領導下的民族所具有的特殊的精神秉賦的產物”。用班克羅夫特的話講,美國憲法的產生,可以看出“神力的活動,這種力量使得宇宙獲得統壹,使種種事件獲得秩序與關聯。”而且,從美國憲法的產生,還證明了壹條“神祗”:“不管有多少人士力主在人類裏面沒有超越人類的力量,然而歷史卻證明了暴政與不義必歸於滅亡,而自由與正義縱受猛烈的摧殘,終是不可抗衡的……萬國的救主是活著的。”

第二種觀點,史學家稱之為“條頓派”。這壹派的觀點認為,條頓民族從來秉有獨特的政治才能。這個民族先是侵入英格蘭並已摧毀了舊羅馬和不列顛文化的最後殘余,然後便在“自由”政治的發展上給世界樹立了壹個楷模;這個優秀民族的後嗣後來殖民美利堅,又重新利用他們的政治天才制訂了美國憲法。當下美國人的傲慢以及美國憲法的國外崇拜者們的“心儀”與此觀點有關。

在美國,構成憲法史虔誠的“神祗派”與“條頓派”的往往是壹些利益集團的禦用文人,他們的文字被美國國內的史學家嘲諷成“與其說他們在研究歷史,勿寧說他們在教堂唱詩班寫宗教贊美詩,而且妳還無法與他們說明令他們很惱火的真相。”

當然還有壹些政客,同樣用贊美詩般語言狀敘美國憲法。但他們自己也根本不信他們自己在公眾場合所說的話。如美國首任大法官馬歇爾,在關於憲法的演講中充滿了神聖的字眼,但在其名作《喬治.華盛頓生平》中,他間接地承認美國的憲法不過是骯臟下流的政治權力鬥爭的產物。

二、美國立國者筆下透露的秘密

那麽,究竟應該用什麽樣的視角去審視美國憲法的歷史呢?其實,沒有其他人比美國憲法制定者、前聯邦總統麥迪遜更清楚美國憲法的本質。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論述美國憲法時說:“人類的財產能力為財產權利的源泉這種能力的懸殊實是人類趨向利益 壹致的壹種不可超越的阻礙。保護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於保護各種不平等的獲得財產的能力,馬上產生了程度不同和種類各別的財產所有;出於這些事情對於個別財產所有者的情感和認識的影響,社會遂分裂為不同的利益集團和黨派……造成派別的最壹般的經久的原因就是財產分配的差異與不均。擁有財產的人們與沒有財產的人們總是形成了社會上對立的利益集團。調和這些不同的錯綜的利益成為現代立法的主要任務,並且滲透了參加必要的和尋常的政治活動的黨派的精神。”

按麥迪遜的觀點,必須用利益集團之間鬥爭的視角來解釋美國憲法的產生。美國著名史學家查爾斯.比爾德正是抓住了麥迪遜這壹思路,寫作了《美國憲法的經濟觀》。這本書致力於回答這樣壹個問題:“在美國憲法產生的背後,究竟有哪些利益集團在進行鬥爭?鬥爭的結果究竟增長了哪些利益集團的利益?”

比爾德的研究成果如此之具有開拓性,以致於在美同憲法史研究中掀起了壹場軒然大波。贊成者有之,反對者有之。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其觀點的人,都承認這樣壹個事實,比爾德的成果使得對美國憲法史的研究從諸多“神話”中解脫出來,而真正回到了現實主義的立場。

正如另外壹位憲法史學家布魯斯.阿克曼在《新聯邦黨人》壹文中所言:“在美國憲法史研究中,查爾斯.比爾德與其他進步主義歷史學家們投下了巨大的身影。因為比爾德告訴我們,‘誰要在歷史上或者公***問題的討論中,撇開經濟的壓力,誰就要陷入致命的危險,那就是以神秘的理性代替真實,攪亂問題而不是清理問題。’”

既然美國憲法是利益集團之間利益鬥爭的結果,因此,對財產權的規定自然是憲法的核心問題。而因為制憲者們均為當時的有產者,在壹個“多數人終會變成無產者的國家裏,有產者的財產權在本質上是脆弱的。”(麥迪遜語),“這種脆弱性成了制憲者們對多數人暴政威脅關註的焦點”,於是,“制憲者的基本任務就是設計壹種基於***和原則但又確保少數人的財產安全的政府形式”。

因此,美國憲法的核心問題是如何保護有產者財產,這壹點是任何真正的憲法研究者所不能否認的。對此,比爾德說:“美國憲法其實是壹部經濟文獻,核心問題就是對財產權的規定。”詹妮弗.內德爾斯基在《美國憲政與私有財產權的悖論》也說:“制憲者們對財產權的保護問題的專註,是他們的某些最深刻的見解的淵源,也是憲法的主要力量和最嚴重的弱點的淵源。”

三、美國憲法產生的歷史真相——利益集團公然發動的反自由民主的政變

1、利益集團迫切需要壹個高度集權的強大的中央政府

(最無恥的謊言:美國憲法的目的旨在於削弱政府的權力,擴大私人的自由)

在美國獨立革命期間,政府通過向有產者發行債券來籌措壹部分戰爭費用。據漢密爾頓的壹份報告,至戰爭結束時,全部未償還公債達7600多萬美元之巨。但在當時的條件下,中央政府根本就沒有能力還債。因為根據當時的“憲法”即《邦聯條款》,13州僅有壹種很松散的聯系,中央政府僅有壹個壹院制的立法機關,沒有執行機關,也沒有司法機關。中央政府無權對商務活動進行任何約束,也無權直接征稅。正因為中央政府缺乏權力,根本就沒有可能籌措款項,用來支付債券持有人的本息。

惟壹的辦法似乎只有中央政府能夠直接征稅以償債。而在《邦聯條款》下,這不僅於法無憑,而且與各州議會的利益相沖突。因為按照《邦聯條款》,只有各州才有征稅的權利。但各州顯然又不願意償還國家公債即大陸債券,甚至對於應該由本州償還的公債。因為州議會是由各州選舉產生,因此,議員更關心的是選民的態度。如果因為償還公債將負擔轉嫁給本州公民,使更多公民成為債務者,議員們將面臨很嚴重的後果。

眼看著手中持有的巨額債券將化為烏有,債券持有者很快組織成壹個利益***同體。麥迪遜稱其為“債權人集團”。這個利益集團意識到,致使他們的私人財產無法得到保障的關鍵問題在於沒有壹個強大的中央政府。而要建立壹個強大的中央政府,就必須廢除舊憲法即《邦聯條款》。

為了達到改憲的目的,這個巨大的利益集團開展了各種形式的遊說與串聯活動。他們中的獨立戰爭時期的高級軍官們甚至發起了壹個組織即“辛辛那提社”,這個組織進而威脅,如果不盡快改憲,他們將發動壹次武力革命。

債權集團同時還聯合新崛起的工商業集團。這樣做對雙方都有利。對於新崛起的工商業集團來說,在原來的《邦聯條款》下,因為中央政府的弱勢,無法收取關稅,因而也無法對新崛起的工商業集團在與英國工商業競爭中提供有效的保護,甚至他們的商船在海上航行都因為沒有壹個強大的政府軍隊保護而屢受搶掠,因此,工商業集團本身也盼望壹個強大的中央政府;而對於債權集團來說,如果新憲法下的中央政府實行關稅保護政策,關稅勢將成為中央政府的巨大財源之壹,因而中央政府也更有能力償還公債。

值得壹提的還有土地所有者階級。他們中不少人本身就是原來的公債持有人,將公債換成了土地。而土地也因為《邦聯條款》下的中央政府弱勢而貶值,所以,土地所有者也希望通過改變憲法而建立壹個強大的中央政府。

在經過壹系列醞釀後,其中不乏陰謀活動(此壹點見後面敘述),以債權人集團為主的精英們終於成功地於1787年 2月在費城召開了制憲會議,後又再度通過“曲折”的手法,使新憲法獲得通過。而新憲法果然反映了債權人的利益,將國家必須對征用的私人財產進行足額補償的原則作為保護私產的核心原則寫進了憲法,從而為新聯邦中央政府對債權人進行足夠補償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上的依據。這就是為什麽美國憲法沒有私產保護條款而只有充公補償條款的由來。

為了更能說明新憲法不過是反映了公債持有者集團及相關集團的利益,我們不妨將參加制憲會議的54名代表——這些人如今被稱為“美國的立國者”——的利益背景做壹列舉:

據比爾德考證,在參加費城制憲會議的54名代表中,目前有據可查持有公債的超過40人。其中持有巨額公債或者親屬持有巨額公債(超過5000美元)的有25人,擁有巨額數量地產的超過14人,新興工商業巨子超過35人。他們中不少人兼有三重身份。

制憲會議代表分布中壹個有趣的事實是,每州都有壹個以上的代表擁有巨額公債。因此,比德爾說:“所以他們可以痛切陳詞,主張在憲法上面規定十足的償還公債”。

這裏有必要提及美國憲法制訂中另壹關鍵人物麥迪遜。從已有的資料看,這個聯邦政體的極力鼓吹者,是惟壹尚未發現持有公債或擁有土地與其他動產的制憲者。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新憲法通過後成立的新政府中,“政治家與投機家的巧取豪奪使麥迪遜對執政的黨派表示痛惡,並最終把他趕到了反對派的立場上去”。在1791年7月致總統傑斐遜的壹封信中,麥迪遜憤怒地寫道:“這是非常明白的,國家公債所依賴的壹班人物,也就是掌握國家的壹流角色,而美國的人民也就是要受他們的統治的。極盡人間羞恥之事,就是那壹班最積極推動這項計劃的議員,卻也公然攫取它的利潤。”

制憲者們的努力沒有白費,他們不僅僅如願獲得了新憲法下聯邦政府對他們的公債券的足夠補償,而且因為他們利用對新憲法的預期進行公債券買賣而大發其財。據美國財政部壹項統計,“由於憲法的通過與穩固的金融制度的建立,公債持有者最少賺到了4000萬美元,這還不曾計及在政府成立後,尤其在 179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後,由於操縱證券所獲的厚利。”

這段歷史還涉及到中國知識界某些人所制造的關於美國憲法的另外壹個神話:即美國憲法的目的旨在於削弱政府的權力,擴大私人的自由。其實,恰相反,美國憲法的制訂者之所以要制訂這部憲法,目的就在於建立壹個高度集權的強有力的中央政府。

2、壹定要把利益集團的意誌變成美國憲法

(1)、粗暴地剝奪廣大人民的對憲法的發言權

中國知識界某位人士曾經這樣充滿激情地寫道“美國憲法保證了聯邦政府是壹個人民的政府,其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它自然也就代表全體人,並且為人民所工作,也就是林肯所說的民有、民治與民享的政府”.

說美國憲法保證了自由民主,則大謬矣。恰恰相反,它從制訂過程開始所保障的就是少數利益集團的權力,這與其主要是代表了當時政府公債持有者集團的利益是相對應的。

首先,聯邦黨人當時討論憲法的投票問題時,為了將“大多數人民”排除在外,他們提出了種種理由。

麥迪遜曾警告憲法制訂者們說:“單就利害上著眼,美國的有產者可說是***和國自由的第壹安全的受托者。而大多數人民將不但沒有土地的財產,而且也沒有任何形式的財產。他們將在***同情況的影響下,團結起來;在這樣的場合下,財產權利與國民自由將不能在他們的手上保持無羔。或則他們將成為富人或野心家的工具,這是較有可能的;在這樣的場合下,其危險正復相同。”

立憲運動的另壹關鍵推動者、巨額公債持有人諾克斯將軍給華盛頓的壹封書信裏在討論謝司起義以及立憲的必要性問題時則寫道,“人民從來沒有付出什麽,至多不過極少的賦稅。但是他們看出了政府的懦弱;與富裕相形之下,他們直接感到自身的貧困和他們自身的力量,他們決定使用自身的力量借以挽救自身的貧困。他的信條是:‘合眾國的財產是大家***同努力從英國人手中奪回的,因而它必須成為大家的***有財產。反對這個信條就是平等和正義的敵人,必須從地面上掃掉。’總之,他們決心取消公私的債務……這種人民可以組成絕望和肆無忌憚的團體……他們壹旦發展到了這種程度,我們將不免要遭遇到壹次反抗理性、反抗所有政治原則以至反抗自由名義的叛變。這種可怕的情形已威脅了新英格蘭的每壹個講原則、有財產的人士,怎樣才能避免無法之徒的強暴呢?我們的政府必須加強、改革或改變,這樣才能保全我們的生命和財產。”

其次,為了在制憲過程中將“大多數人民”排除在外,立憲運動領袖煞費苦心地設計了壹套以財產為標誌的選舉制度。

為了避免人民的參與,立憲會議的代表——他們絕大多數為公債持有人——先在各州議會活動,以使代表由各州議會指派,而不是由各州經選舉產生。而為了更進壹步限定公眾的參與,在立憲運動領袖們推動下,各州於1787年實施了關於投票人和州議員的財產限制。這項限制對於投票人以及州議員的資格規定了最低的財產限度。比如,新罕布什爾州規定,參選擇議員的資格必須是新教徒,並且擁有不動產價值在200鎊者;馬薩諸塞州規定,參選議員必須擁有不動產300鎊以上,或者擁有動產價值600鎊以上。其他各州對於參選議員資格的財產規定都類似。對於投票人資格,各州也有財產上規定。如馬薩諸塞州規定,只有年收入達3鎊以上、不動產價值60鎊以上的男子才有投票權;康涅狄格州規定,投票人必須擁有不動產價值40先令或動產40鎊。紐約州的規定最苛刻,規定只有不動產達 100鎊以上的男子才有投票資格。

除了財產上的限制外,投票資格人還有其他傳統的資格限制。通過這些限制,有四個利益集團被排除在立憲運動之外:(壹)根據州憲和法律規定的財產標準而無投票資格的多數男子;(二)契約仆役;(三)奴隸;(四)被剝奪公民權而遭受法律歧視的婦女。於是,“在立憲運動中,約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沒有對這壹問題投票”,“參加投票的人可能不超過成年男子的六分之壹。”

這樣的立憲過程,怎麽能保證憲法代表了全體人民的利益呢?因此,比爾德說,充其量不過體現了少數有產者利益,但“他們成功地哄騙壹般老百姓去接受壹個旨在有利於少數顯貴而設計的政體。”

(2)、粗暴地把各州議會排除在制憲過程之外

這裏還涉及到另外壹個問題,立憲運動的領袖們除了要排除“大多數人民”外,還必須排除舊憲法即“邦聯條款”的擁護者。最大的擁護者自然是“邦聯條款” 下被賦予最大權力的受益者各州議會。

根據當時的“邦聯條款”,對憲法的任何修改都必須經過13州議會壹致同意,召開立憲會議,並將結果交由13州議會表決壹致同意才能進行。顯然,在“邦聯條款”下,立憲運動的領袖們不可能達到他們的目的。為了避開舊憲法的約束,立憲運動的領袖們進行了壹系列“陰謀”活動。他們首先在弗吉尼亞州議會運作,讓該議會邀請各州派代表出席安那波利斯會議,商討合眾國的貿易和商業制度。會後經漢密爾頓影響而向國會提出壹項建議,要求召開另壹次會議“借以商討進壹步的必要步驟,以此對聯邦政府的憲法有所貢獻,庶可克服邦聯的危機”。根據這項十分溫和的建議,國會於1787年2月邀請各州“為修改‘邦聯條款’的惟壹的和緊急的目的”,派遣代表出席費城會議。而由於“群眾的疏忽、無知與漠視,也由於各州議會相信自己可以通過批準權力行使最後的決定權”,使得各州議會中立憲運動的熱心分子都變成了以上兩次會議的代表。

使各州會議萬萬沒有料到的是,費城會議於1787年9月17日結束後,新憲法制訂者竟然剝奪了各州議會的最後決定權。根據代表們向國會的建議,憲法改由各州重新選舉產生的州代表會議代表表決,而不由各州議會表決。同時,代表們進而建議,如有9個州批準新憲法,新憲法就算通過。而這整個程序背離了當時的美國憲法“邦聯條款”。

(3)、為通過新憲法,不惜使用最骯臟下流、卑鄙無恥的罪惡手段

為了徹底排除大多數人民的反對,立憲運動的領袖們所做的其實還不只是對投票權的限制。立憲過程中還有另外壹些更骯臟下流的做法。

第壹,是否召開立憲會議這個問題,就沒有交由投票表決。相反,立憲運動的領袖們通過弗吉尼亞州議會,召開各州代表參加的“商討合眾國的貿易和商業制度”的會議,即安那波利斯會議。然後由此次會議提出壹個倡議,要求召開另外壹次“借以商討進壹步的必要步驟,以此對聯邦政府的憲法有所貢獻,庶可克服邦聯的危機”的會議,即費城立憲會議。

第二,憲法並未交由人民表決。當然也不是由反對憲法的州議會表決,而是由立憲運動領袖們提出的所謂“州代表會議”表決。即在州議會以外再由選民選舉產生壹個州代表會議代表,然後由代表再對憲法進行投票表決。

在不到成年男子六分之壹投票選舉產生的州代表會議對憲法批準表決時,反憲法派壹開始在勢力上仍超過立憲派。

為了達到使憲法通過的目的,立憲運動的領袖們使用了許多今天看來非常骯臟下流、卑鄙無恥之極的罪惡手段。

首先,在代表分配上,對於“立憲派”超過“反立憲派”的各地區,分配更多的代表人數;而對於“反立憲派”超過“立憲派”的各地區,分配較少的代表人數。比如,在紐約州,對於立憲派占上風的紐約市,人口僅3.3萬人,但分配了9個代表名領 而對於反立憲派占上風的哥倫比亞市,人口與紐約州幾乎相等,僅分配了3個代表的名額。

其次,采用了賄選的手段。根據普選的票數計算,即便通過代表分配上有利於“立憲派”的情況下,反立憲派在紐約州選出的代表也超過立憲派。普選明確不利於立憲派。在此情勢下,立憲派通過分配公債券的辦法賄賂反立憲者。在紐約州,憲法最後是以30票對27票通過的,而反立憲派中的三個人物——約翰.德威特、約翰.史密斯與梅蘭克頓.史密斯就是因為接受了立憲派的巨額公債券轉而成了立憲派的。

此外,還必須考慮到這樣的現實,“人才、財富與專業能力都屬於立憲派壹邊”。且這些人集中在城市,能很好組織起來,在宣傳與輿論上也可以造勢。“他們完全知道新憲法的價值,僅從日後債券增殖而獲得的巨額利益中劃出壹小部分,就足夠支付宣傳與賄選的開支”。而反立憲派“則遇到種種困難,他們也知道新憲法通過後會使他們的利益受損,但他們要對付立憲派的種種伎倆,同時他們沒有金錢可以用於這項運動,他們貧苦無聞——最強大的隊伍並不站在他們這邊。然而奇怪的是,他們在投票數字方面仍然幾乎擊敗了憲法。”

關於這點,在聯邦政府成立後,曾經參與立憲運動全過程並發揮了重要作用的聯邦政府大法官馬歇爾在他的《喬治.華盛頓生平》中承認:“在某些州,兩派是勢均力敵的,因而甚至經過了相當時間的討論後,憲法的命運尚未可知。在許多州,贊成的‘多數’也數量甚微,因而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沒有人的影響,憲法將無法獲得通過。毫無疑問,在通過的各州中,多數人民也是反對憲法的。各州提出的許多修正說明了它們接受新政體是極不情願的。”

四、美國歷史學家的評說——壹場由利益集團策劃的反動政變的結果

史學家約翰.伯吉斯曾說,費城會議“代表們的所做所為之惡劣,如果換成是朱利葉斯或拿破侖這樣做的話,代表們自已壹定當場宣布這樣做是徹頭徹尾的政變!”

另壹政治學者布魯斯.阿克曼則說,“經過壹個夏季的秘密會議,憲法的設計者們不僅宣布‘我們人民’想要廢棄美國的第壹部憲法,即《邦聯條款》,而且提請以壹種公然違法的方式批準他們以‘人民’的名義作出的新的宣告……制憲者們宣稱,這種違憲的作法可能會使他們具有比現行政府更為優先的代表人民的權利,到底是什麽證明這樣做具有正當性呢?現在看來,《聯邦黨人文集》的第壹大功勞就是,它不允許我們把這壹權威宣言看成是壹場陰謀發動的反動政變的結果。”

由此看來,美國憲法產生過程,不僅不民主,不能代表人民,而且也壹點都不講“憲政”,因為對於美國原來的憲法《邦聯條款》,它是壹次徹頭徹尾的反自由民主的政變。

五、彌天大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壹個有意思的事實是:美國憲法中並沒有專門的“財產條款”,而只有所謂的“充公條款”和“補償條款”。在美國憲法中並沒有當下中國知識界某些人士鼓吹的所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只是在其憲法第五條中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未經正當法律手續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凡私有財產,非有相當補償,不得占為公有。”因此,這壹條款又被稱為“補償條款”。

那麽,“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到底濫斛於何處呢?濫斛於 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發表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這壹宣言將人權概括為“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宣言》第 17 條還宣布:“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在中國知識界某些人士批評中國因為“師法俄而拒歐美”走了“之”字形路線,並聲稱“法國革命的遺產為二十世紀中壹切罪惡的根源”時,他們在鼓吹私產保護入憲竟然繼承的恰是法國革命的遺產。

而法國人對這筆“遺產”也有修正。1793年 6月 24日,法國制定了新的憲法,史稱“法國 1793年憲法”。這部憲法把將 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改名為《人權宣言》,作為憲法總綱,成為“法國 1793年憲法”的壹部分。但卻刪去了“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句話,改為“憲法第十九條”,即“除非經合法認定的公***需要所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剝奪。” 頗有些類似於美國憲法中的“充公條款”。

還值得指出的是,美國憲法對財產權的保護條款的解釋與應用也在不斷變動之中。而這與條款本身有關。對此,詹妮弗.內德爾斯基有著深刻的洞見。她寫道:“在美國憲法制度中,財產權劃定了受保護的個人自由與政府權力的合法範圍之界線。但這壹界線已在實踐中表現為變化不斷的可滲透性。財產權這壹概念——作為穩定和安全的象征——已然發生了近乎解體的變化。盡管財產權仍然保留了它作為美國人自由之基礎的核心價值,但它已喪失了其傳統的憲法地位。”而造成財產權這壹概念不斷變化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憲法本身存在悖論:按聯邦黨人麥迪遜的理論,應該平等地保護人們的三種權利:即財產權利、人身權利與政治權利。“而財產的不可避免的不平等分配意味著,如果所有的人都平等地擁有政治權利,那麽財產權和人權就不會受到平等的保護”。也正因為對政治權利平等即“公正原則”的追求,“私有財產的神聖性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侵犯”。而且,美國歷史上關於侵犯財產權的憲法審判時,往往是社會矛盾越突出時,對私人財產權的概念會“更多地包括進公正的價值”。

在美國,私產保護原則與社會公正原則之間也不斷存在鬥爭中的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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