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姻法中的財產分割
1.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壹般以平分為原則,兼顧婦女兒童利益,方便生活,照顧無過錯方。
2.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債。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益不用於* * *所發生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的勞務收入和購買的財產;
2.壹方或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除外);
3.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4、壹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等生產經營活動;
5.由壹方或雙方獲得;
6.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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