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2個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時所重視的目的不同
《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號頒布,1987年1月1號開始施行的,《民法通則》制定於改革開放初期,那時候我們面臨的是解決中國人吃飯穿衣的溫飽問題,這個背景下的《民法通則》,非常看重經濟功能。
在《民法通則》第二條裏面在表達調整對象的時候,是這樣講的:中華人民***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先談財產關系,再談人身關系。
《民法通則》第五章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這樣安排:第壹節是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第二節是債務權,第三節是知識產權,第四節才是人身權利,也是先談財產權利再談人身權益。說明《民法通則》的確體現出對民法經濟功能的重視。
《民法總則》就不同了,《民法總則》制定於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中國人創造物質財富的能力足以滿足中國人生活的需要。
這樣的背景下,盡管經濟建設仍是核心任務之壹,但我們更加重視剛才所說的人文關懷,所以看《民法總則》第二條,在表達民法調整對象的時候這麽講: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
《民法總則》把人身關系的民法調整放在了更為優先的序位。再看《民法總則》第五章關於民事權利規定的四個條文:109、110、111、112條,是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尤其是確認保障自然人各種類型的人身權益的法律規則。
113條以下的條文才是對各類財產權益進行確定和保障的規則,相對於《民法通則》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顯的調整,這是《民法總則》相對於《民法通則》更加關註人文關懷理念的貫徹和體現。
擴展資料:
《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中訴訟時效相銜接: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妥善處理民法總則與《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主要不同規定的銜接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8日發布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於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釋的核心內容在於民法通則壹年短期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問題。
法律之所以規定訴訟時效制度,主要是為了倒逼群眾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能夠節約司法資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糾紛。訴訟時效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迫使當事人盡快維權,不喪失勝訴權。
在民法通則當中仍然保留著“壹年三年為特例,兩年為原則”的訴訟時效制度。民法通則的頒布有鮮明的時代印記,20世紀八九十年代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普遍不高,而且那個年代證據保存的成本也比較高,縮短訴訟時效促使群眾盡快維權具有現實意義。
去年民法總則正式頒布實施,將民事訴訟的時效改為三年,訴訟時效的延長是立法機關在充分維護當事人訴權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間的平衡,隨著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民事訴訟的證據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證據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適當延長訴訟時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則並未正式廢止,其對訴訟時效的規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頒布的民法總則改變了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就造成了兩種訴訟時效規定並存的局面,而且民法總則並未否定民法通則的規定。
根據基本的法律理論,新法與舊法存在沖突的時候,應該優先適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會發生被告為逃脫債務以舊法的時效規定進行抗辯,尤其是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壹年的情況最容易存在爭議。
為了解決訴訟時效新法與舊法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臺司法解釋,該解釋將沖突分為三種情況進行了詳細解釋,直接明確地規定民法總則實施前按照舊法辦,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辦,新法實施後時效開始計算的當然性地按照新法辦。
綜合來看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新法優於舊法、有利於當事人等立法原則,有效地解決了新舊法律之間存在的沖突。
中國法院網-新法舊法交接 訴訟時效銜接
中國法院網-《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如何在銜接中***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