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案級管轄的規定確定受理訴訟的法院,根據案件的數額、影響和復雜程度,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2、按照屬地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法院。屬地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即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適用“被告即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運合同糾紛、因侵權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1.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公益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和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和其他類型案件的權限範圍和具體分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