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
(2002年3月30日四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壹條 為了加強律師隊伍的管理,規範律師出庭服裝著裝行為,增強律師執業責任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
第三條 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領巾組成。
第四條 律師出庭著裝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律師出庭服裝僅使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時間、場合穿著;
(二)律師出庭統壹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帶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帶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
(三)保持律師出庭服裝的潔凈、平整,服裝不整潔或有破損的不得使用;
(四)律師穿著律師出庭服裝時,應表現出嚴肅、莊重的精神風貌。律師出庭服裝外不得穿著或佩帶其他衣物或飾品。
第五條 律師出庭服裝的式樣、面料、顏色等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六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統壹制作律師出庭服裝。
未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權而制作律師出庭服裝的行為均侵犯律師出庭服裝的知識產權。
第七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將律師出庭服裝式樣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八條 各級律師協會對律師出庭服裝的使用實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本所律師出庭服裝的管理。律師出庭服裝的購置、更新或因遺失、嚴重壞損而需要重新購置的,由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匯總各地申請,統壹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購置律師出庭服裝。
第十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每年6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20日受理購置律師出庭服裝的申請。
第十壹條 律師出庭服裝的費用由律師事務所承擔。律師調離律師事務所時,需將律師出庭服裝交還律師事務所。
第十二條 律師出庭服裝不得轉送、轉借給非律師人員。如有遺失、損壞,要及時向所在地律師協會報告。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參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處分規則》,由律師協會予以訓誡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