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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罪有哪些?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走私罪;3.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4.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詐騙罪;6.危害稅收征管罪;7.侵犯知識產權罪;8.擾亂市場秩序罪。

法律分析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單位或單位與自然人。就自然人而言,大部分是壹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罪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擾亂公司、企業經營秩序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2)客觀要求: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家經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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