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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問答

問:《條例》對企業公示信息做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的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

壹是建立企業年報公示制度。《規定》明確了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限、公示程序和公示載體,並將年度報告的內容限定為能夠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信息。對於企業的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等信息,企業可以選擇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業信息即時公示制度。規定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出資的數額、時間、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確企業對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問:政府部門公開企業信息有什麽規定?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作為市場監管主體,在履行企業登記、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反映企業情況的信息,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壹是明確政府部門的公示義務。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示企業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等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開行政許可的批準、變更、延期、行政處罰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二是明確政府部門對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規定政府部門發現其發布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開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問:對於企業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規定》規定了哪些限制性措施?

答:壹是建立業務異常名錄制度。企業未按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相關企業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根據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三年的企業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企業列入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三是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慮因素,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列入經營異常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

此外,為了鼓勵企業重建信用,條例還建立了信用修復制度。

問:《條例》對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壹是建立抽查制度。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按照註冊號確定隨機抽取的企業,並組織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檢查。

二是建立舉報制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實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三是設定法律責任。規定政府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和上壹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建立救濟制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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