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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保險公司65438+萬元的法律成本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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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繳納辦法》已經2006年2月8日國務院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三章交納訴訟費用的標準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第十四條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0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的,每件繳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四章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

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數額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應當按照增加的訴訟請求數額補足;

(2)在法庭調查終結前,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的訴訟請求數額予以退還。

第二十二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用又不申請司法救助,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申請再審的,應當分別預交。

第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移送或者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退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移交後需要繼續審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和執行的案件,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和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和執行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支付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依照本辦法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第五章訴訟費用的負擔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除非勝訴方自願負擔。

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承擔;雙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第三十五條法庭調查結束後,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的,減少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對監督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對監督程序提出異議,導致監督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單獨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

第三十七條申請公示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壹)、(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九條海事案件的有關訴訟費用,按照下列規定負擔:

(壹)在訴訟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或者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就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上述費用可以列入訴訟請求;

(二)在訴訟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

(三)訴訟中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料、船用物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先行支付,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債權登記和清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和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四十條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又有新的證據提出,增加訴訟費用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壹條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檢察官或者申請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從破產財產中列支。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判決單獨提出上訴。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單獨作出的訴訟費用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審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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