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保護自己的權益,關於 汽車保險理賠 不公的案例也很多,接下來請大家跟我壹起來看壹個汽車自燃理賠糾紛的案例,了解汽車理賠知識,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汽車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湖南省xx市xx鎮曾發生壹起出租汽車起火燃燒事故,關於這次保險理賠問題可謂壹波三折,用了三年多的時間,才最終有了壹個明確的說法。
2000年2月11日淩晨2時左右,代班司機冷某駕駛湘zz號出租汽車行駛於xx市xx鎮a路地段的時候,汽車引擎蓋下突然起火。雖然火勢被撲滅,但由於汽車油箱接火,整車仍被燒毀。
冷某隨後向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xx分公司業務處理中心撥打了出險報案電話。該公司當即派出工作人員趕往事故現場查勘。此後,該出租汽車的產權單位xx 市ww汽車出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口頭向人保xx分公司及q區支公司提出保險理賠要求。兩級保險均公司答復,這起事故屬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的“自 燃”,由於該車輛未投保“自燃”險,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2000年3月8日,謝某向xx市鼎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湘zz號出租汽車是其私有,掛靠在xx市ww汽車出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2000年1月16日,向xx市ww汽車出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交保險費3000元,由該公司於當月18日向人民保xxq區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保 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但保險公司在車輛起火毀損後卻拒絕賠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20萬元。
人保xx市q區支公司在答辯中指出,本案屬“自燃”,由於車輛未投保“自燃”險,不應賠償,並出具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車輛起火原因的鑒定結果———“基本上排除外來火源引起火災的可能”。
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三個方面。
壹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xx市ww汽車出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還是謝某,誰具有保險金請求權。
二是保險條 款中的“自燃”,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說明義務,保險公司能否據此免責。
三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自燃”的解釋是否與其他有關解釋矛盾,該解釋是否有 效。
壹審法院認為,謝某於1998年12月以14.5萬元購買了湘zz號汽車,其後掛靠在xx市ww汽車出租實業有限公司經營,是所有權與經營權 相分離的壹種營運方式,且保險費由其支付,保險單中的投保人欄也載明了“ww公司(謝某)”,故謝某對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是本案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雖然 保險條款規定了“自燃”是車輛損失險的責任免除情形,但保險公司未向謝某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解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時,將火災列入了車輛損失險的賠償範圍後,又將“自燃”列入免除責任範圍,在理解上已產生爭議。依照 《保險法》關於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之規定,應確認“自燃”免責條款無效。據此判決人保q區支公司向謝某賠償保險金94338.34元。
人保q區支公司在收到壹審判決書後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0年10月,該案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期開庭。二審判決以編寫的《防火手冊》關於“自燃”的定義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自燃”的解釋矛盾為由,維持了壹審判決。
二審判決後,人保湖南省分公司、xx分公司、q區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該院在審查後,於2001年9月20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訴書。同年12月1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xx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經過壹年多的再審程序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10月作出終審裁定,查明投保單尾部“投保人簽章”欄加蓋的是xx市ww汽車出租實業發展有 限公司的印章,且謝某未按法庭指定提交購買出租車輛證據的事實,認定謝某不是本案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並查明和認定,人保xx市q區支公司向 徐成銀履行了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判決書還按照形式邏輯方法分析了“火災”與“自燃”系種屬關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自燃”的解釋,既不自相矛 盾,也不與公安部的《防火手冊》關於“自燃”的定義矛盾。裁定撤銷壹、二審判決書,駁回了謝某對人保xx市q區支公司的起訴。
汽車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