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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終本了,該怎麽辦

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申請法院恢復執行需要提交的材料:(1)恢復執行申請書;(2)原執行依據(判決書、裁決書等)副本;(3)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副本或執行和解協議;(4)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以及聯系方式。終本只是暫時終結案件的執行,並沒有免除被執行人的義務。“終本”後,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等措施仍然有效。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讓案件重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終本了,該怎麽辦:

1、可以向做出“終本”裁定的法院提交相關的《律師調查令申請書》;

2、如發現重要的財產線索,可以向做出“終本”裁定的法院提交相關的《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書》;

3、查找被執行人的實際居住地,核實是否是其名下的不動產;

4、查找被執行人名下車輛的所在位置;

5、時刻關註裁判文書網、法院信息公開網等渠道查詢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對外債權;

6、如發現被執行人對外有享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性權利,可申請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部分權利進行協助查扣凍劃。

7、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商標、專利等;

8、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眼查、企查查等網站或工商局現場查詢等查詢被執行人是否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或其他權利性價值等;

9、我們可以通過終本裁定上載明的財產線索定期在阿裏司法拍賣、京東司法拍賣等網站查詢該財產是否被掛網拍賣,如被掛網拍賣,及早申請參與分配拍賣價款;

10、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的,及時向執行法官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核查屬實,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11、追加、變更被執行人;

12、發起衍生訴訟。

“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指在執行程序中,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案件,執行法官依照法律規定,暫時終結案件本次執行程序的壹種結案方式。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壹般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終本了可以提交相關材料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案件“終本”後,執行法院每隔6個月都會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壹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的,法院將依職權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 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 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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