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已在本市註冊並經營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屬於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可放寬至兩年。
(二)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在本市各主要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億元,連續兩年盈利。主營業務屬於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且擁有核心關鍵技術發明專利的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可放寬至5000萬元,其中軟件和研發設計、平臺服務類企業可放寬至3000萬元。
(三)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並正常運行壹年以上。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合理,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在本市示範作用突出。
(四)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技術中心主任,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3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壹般不少於30人(主營業務屬於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不少於20人)。
(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3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4.曾經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因提供虛假材料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5.被撤銷已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