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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21)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青海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科技獎),每年評審壹次,並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本省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技獎。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創新,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科技獎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承擔科技獎評審和監督的具體工作。

評審委員會可以設若幹專業評審組。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技獎相關規則、標準、程序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承擔科技獎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 科技獎獎勵經費在省人民政府獎勵資金中專項列支,獎勵評審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堅持公益為本、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第二章 科技獎的設置第八條 科技獎包括下列獎項:

(壹)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二) 自然科學獎;

(三) 創新發明獎;

(四) 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 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第九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不設等級,其中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超過1項,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不超過2項,均可以空缺。

自然科學獎、創新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設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40項,其中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獎比例原則上為1︰2︰3。第十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下列中國公民:

(壹) 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二) 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被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的。第十壹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或者為技術突破提供重要理論基礎;

(二) 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 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第十二條 創新發明獎授予在技術創新、技術發明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創新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要創新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 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 經實施壹年以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 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

(三) 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壹) 同在青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 向在青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 為促進本省與外國科技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自然科學獎、創新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自然科學獎、創新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獎金全部屬獲獎人個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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