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
20世紀80年代,專利權的支付與過去嚴格執行的反壟斷法的放松密切相關。如前所述,反壟斷法壹直在培養這種觀點,知識產權造成了壟斷,所以與反壟斷法相矛盾。整個20世紀80年代,反壟斷法逐漸認識到,包括專利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並不壹定“在任何相關市場造成壟斷甚至市場優勢”。(引自《韋伯與洛克,1991:在註29》)。美國司法部強調其立場如下:非凡的成就、敏銳的決策、遠見或運氣所導致的市場優勢甚至壟斷並不違法。知識產權所有者有權享受其產權所帶來的市場優勢。
裏根政府更註重美國工業在世界市場上的有效競爭力,將其較為放縱的反壟斷法寫入1982的《反壟斷法關於合並的劃分規定》。在芝加哥經濟研究所的影響下,這壹新規定拋棄了芝加哥研究所所持價格理論所享有的集中市場結構的民粹主義論點。這種觀點認為,反競爭的商業行為是那些減少產量和提高價格的行為。而那些增加產出的商業行為支持競爭。(賣出,1988:158).與早期的方法相比,根據芝加哥研究所的“高水平的市場集中和市場優勢活動是效率的象征”(Esiner,1991: 105)。1982的規定給出了“相關市場”的擴展定義;這有壹種縱容的效果。這壹規定允許引入非結構化因素,如對長期競爭很重要的外國公司或新技術的控股。(艾斯納,1991: 198)。司法部指出,“反托拉斯法的使用不能不妨礙對改善競爭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