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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淄博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提高我市專利綜合實力,
促進創新型城市建設,
轉變經濟增長方式,
根據
《山
東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
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
並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包括:
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及省財政撥付我市的專
利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國家、
省、
市專利事業發展政策為導向,
與我市經
濟、科技發展相結合,實行誠實申請、科學評價、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辦法。
主要用於專利申請和維護、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及專利實施等方面的專項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經常營業場所或者經常居所,
且在本市申請
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第五條
各區縣、
高新區應根據本地專利發展情況,
安排專利發展專項資金。
市內各企
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也可結合單位實際,
安排專利發展專項資金,
並制定相應管理
辦法。
第二章
資金補助範圍
第六條
專利的申請和維護(不重復補助)
1
、國內發明專利(申請)
2
、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3
、國內職務發明專利的維護;
4
、向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專利。
第七條
專利管理
1
、專利知識宣傳與人才培養;
2
、市確定的專利推進工程;
3
、專利發展獎勵;
4
、在校中小學生優秀專利申請;
第八條
專利保護
1
、專利保護專項行動;
2
、執法基礎條件建設。
第九條
專利實施
1
、專利信息平臺建設;
2
、專利預警機制的建立;
3
、知識產權試點城市、園區、專利試點(示範)
4
、重大發明專利項目實施試點。
第三章
資金補助標準
第十條
專利申請和維護
1
、國內發明專利補助,是指對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審和授權三個階段的補助。
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每件最高補助
3000
元;其中,申請階段最高補助
500
元(主要包括:
檢索費、申請費)
,實質審查階段最高補助
1000
元(主要包括:實質審查費)
,獲授權後最
高補助
1500
元(主要包括:登記費、授權後第壹年年費)
2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補助,每件最高補助
200
元;
3
3
、國內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後第二年、第三年年費按實際發生額補助;
4
、向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專利的補助,是指向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專利申請階段和獲
授權後的補助。每件每個國家(地區)最高補助
30000
元,其中,在進入申請國家(地區)
審查程序後最高補助
20000
元(主要包括:檢索費、申請費、實審費)
,獲授權後最高補助
10000
元(主要包括:年費)
。對同壹件發明創造向多個國家(地區)申請專利的,最多補
助五個國家(地區)
第十壹條
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
1
、專利知識宣傳與人才培養。根據專利發展規劃,有計劃的實施專利知識宣傳與人才
培養,給予適當補助;
2
、專利發展獎勵。對經考核符合優秀專利項目單位和在專利發展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
位,在校中小學生優秀專利發明,給予適當獎勵;
3
、重大發明專利項目實施。對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且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
發明專利項目實施,給予適當補助;
4
、知識產權制度試點。對列入省級、
國家級知識產權制度試點的單位,
給予適當獎勵;
5
、專利信息數據庫建設。對市級確定建立的專利信息數據庫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促
進專利信息數據庫的建設;
6
、本條及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在優先保證專利申請和維
護補助資金的基礎上,
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年度專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及專利管理、
專利保
護、
專利實施工作重點,
向市財政局提出相應的年度補助標準和金額,
經市財政局審核批準
後執行。
第四章
申請補助的條件及資格
第十二條
申請補助的條件
(壹)專利申請和維護補助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
、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濟南專利代辦處受理,
並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的國內專利
(申請)
2
、向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專利申請,已經申請國家或地區受理並繳納相關費用的;
(二)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申請補助,按規定的條件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補助的資格
1
、凡在我市境內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2
、資助申請人必須是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壹件專利有多個申請人的應由第壹申請
人申請)
3
、除申請非職務專利(申請)補助以個人名義申請外,其它補助均以單位名義申請。
第五章
專利補助申請應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
申請補助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專利申請和維護補助資金申請表》
(壹式三
份)
,提供申請補助單位登記(註冊)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還應分別提供下列資
料及復印件(壹式三份)
1
、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補助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濟南專利代辦處申請受理通知書、
繳納相關費用發票、省專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穎性檢索報告;
2
、國內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申請補助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濟南專利代辦處
申請受理通知書、實審費繳納發票、進入實審程序通知書;
3
、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後第二、三年年費申請補助須提供:專利證書、當年年費繳
納發票;
4
、國內專利授權後申請資金補助須提供:專利證書、當年年費繳納發票;
5
、向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專利申請補助須提供:國內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國
家或地區專利受理通知書、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受理收費發票及簡短漢譯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申請,按有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
專利申請單位或個人申報專利補助資金,
應當自收到繳納相關費用發票或獲
專利授權後兩個月內提出(過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專利補助申請,
采取隨時受理,
定期審批的方式
(原則上每半年審批壹次)
專利補助申請本著地域管轄的原則,
由申請補助的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區縣、
高新區知識產權
局提出申請,經區縣、高新區知識產權局、財政局初審後,按照附件
2
《淄博市專利申請
和維護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的要求匯總,將匯總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壹式兩份,
附匯總表
電子文件)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區縣、高新區匯總上報時間及方式,每月
10
日前
集中匯總上報壹次。
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補助申請,按有關要求集中申報、集中審批。
第十八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預算和省下達的資金指標文件,
按照專利
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渠道撥付。
屬於市知識產權局兌付的補助資金,
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市知
5
識產權局,
由市知識產權局按照規定兌付;
屬於支付區縣、
高新區以下的補助資金,
由區縣、
高新區財政局按照市財政局下達的指標文件撥付,
由區縣、
高新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具體兌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根據專利事業發展規劃及專利發展進度提出年度資金補
助申請,
市財政局負責核批年度專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及補助申請,
並會同市知識產權局對
計劃執行、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各相關單位,應加強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要單獨核算,
嚴禁截留或挪用,並接受財政部門監督,當年資金若有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壹條
申請補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材料和憑據,
對弄虛作假、
騙取補助資
金者,壹經發現,市財政局、知識產權局將對已補助的資金全數收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
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管理辦法(淄知字
[2004]17
號)同
時廢止。
附件:
1
、山東省專利申請和維護資助資金申請表(略)
2
、淄博市專利申請和維護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發明)
(略)
3
、淄博市專利申請和維護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