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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秦腔藝術的保護與發展

劉天利

學科分類著作權法

出處西安財經學院學報

摘要秦腔藝術是我國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壹,其申請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優秀作品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但秦腔藝術在當代面臨著生存和發展的危機,且秦腔藝術的保護是壹項長期、艱巨的工程,因此,保護秦腔藝術,應在完善相關立法的同時,通過政府資助和政策支持,積極探索生產性保護和市場化經營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之路。

關鍵詞秦腔;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生產性保護

寫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秦腔是我國最古老的地方劇種之壹,和京劇、昆曲等壹樣是中華民族悠久歷史的重要文化遺產。秦腔藝術由古代陜西、甘肅壹帶的民間歌舞演繹而來,因關中地區被稱作“秦”而得名。其吟唱者以棗木為擊節樂器,以梆為板,月琴、二胡應之,亦有緊慢,俗稱梆子腔。秦腔藝術往往要求演繹者聲脆、音廣而高,俗稱吼秦腔,由於秦腔演繹需要以豪放、粗獷的方式表現,正好契合了秦文化粗放、大氣、豪爽、不排外、包容的精神氣質,比較適宜於西北人吟唱。其演繹者壹般均具有濃郁的地方口音(主要是陜西關中地區、甘肅壹帶的土話),反映了秦地人民耿直爽朗、慷慨好義的性格和純樸敦厚、勤勞勇敢的民風。

作為秦文化演繹發展的核心區,陜西為秦腔藝術的產生、傳承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文化底蘊。秦腔最早發源於秦地,並由秦人經過千年演繹,其唱腔可分為歡音和苦音兩種,並逐步形成不同流派。包括流行於關中東部渭南地區的東路秦腔;流行於關中西部寶雞地區的西府秦腔;流行於漢中地區的漢調秦腔;流行於西安壹帶的中路秦腔。這四路秦腔雖受長期各地方言和民間音樂的影響,在語音、唱腔、配樂等方面稍有差別,但均紮根於秦地,與秦人賴以生息繁衍的秦文化在精神氣質上具有統壹性,並在臉譜、身段(如趟馬、擔柴擔等)、化妝、特技(吐火、吹火)、以及語言聲韻(秦腔是十四韻,內有八聲)等方面,都有基本相同的風格。可以說,吼秦腔已經成為秦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壹、秦腔生存現狀及其原因

隨著人們價值觀念、生存環境變遷等因素而走向多元化趨勢,經歷幾千年發展的傳統藝術在豐富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時,其自身的發展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秦腔就是其中之壹。以西安市為例,現在從事秦腔藝術表演的人員及其它相關人員的生存狀況差,職工工資水平低且主要靠政府差額撥款,差額率為50%左右,其余要自己解決;秦腔劇場的建築和設施嚴重老化,不能滿足演出要求;通過演出獲得經濟收入早已無法解決演員和其他職工的生活問題;秦腔劇團的新老更替難以完成,老演員退休了,年輕人卻不願來,或者來了留不住;更重要的是,秦腔劇團現在的編、導、演、舞、美等主創人才嚴重青黃不接,劇團不能創作出更多適合現代人需求的新劇本或劇目,導致觀眾流失嚴重,接續困難。雖然目前西安曲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在接收了相關秦腔劇團的管理權後,采取了壹些新措施試圖扭轉,但是要根本改變秦腔發展傳承的窘迫境地卻非壹朝壹夕之事。

總的來說,造成上述局面有兩個方面的原因。首先,物質方面的原因主要壹是資金匱乏,二是人才嚴重缺乏,三是政府政策上支持不夠或者忽視秦腔的傳承與發展。就陜西省和西安市而言,地方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關註和支持層次較低且不穩定,對秦腔等藝術形式的特別保障措施目前更是處於起步階段,完全沒有形成相應的體系。這種不足既表現在對傳統藝術發展政策的靈活性上控制較緊,沒有較為突出的政策引導和鼓勵措施;也表現在財政政策支持方面的杯水車薪,秦腔藝術的發展資金嚴重不足。

其次是文化環境方面。第壹,秦腔藝術賴以發展和傳承的原生態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傳統秦文化對其影響力和支持力在逐步減弱;第二,秦腔藝術的群眾基礎越發薄弱,受眾中老年化,觀眾層次性弱化;第三,秦腔本身創新不足,這與生存環境變遷和人才的缺乏具有密切關系。秦腔藝術幾千年來紮根於秦地秦文化環境之中,其發展和傳承需要具有文化認同的主體來發揮其創造能力,但隨著社會環境和主體思想觀念的變化,再加上體制、人才等問題使得秦腔藝術得以產生、發展、傳承的文化條件不斷喪失。另外,很少考慮觀眾需求,沒有培養市場意識,往往為了評政府的獎而排戲,也是秦腔藝術發展的重要阻礙。上述因素相互交織,使得傳承並振興秦腔藝術將是壹個龐大艱難的系統工程。

秦腔作為傳統藝術形式與新型文化形式雖有諸多的不同之處,考慮通過立法將其納入到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完全必要且符合實際的。文章主要側重分析認定秦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性,通過在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和我國認可的現有法律法規及制度框架內,尋找對秦腔藝術保護發展的對策。

二、秦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性分析

我國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出現較晚,按照2008年5月14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其具體評審標準如下:(壹)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二)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六)對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滿足上述條件才是法律意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在此之前的2006年5月20日,國務院公布了我國第壹批51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包括秦腔在內。

當然從國際範圍來看,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受《關於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優秀作品的評審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所規定條件限制。該規則具體規定:參選作品應該具備體現人類的創造天才的優秀作品的特殊價值,參評作品的特殊價值要從以下方面得到證實。1、或者是具有特殊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體現。2、或者在歷史、藝術、人種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字方面有特殊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達。3、申報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為了能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優秀作品,還必須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優秀作品”規則的五項條件。因此,此申報的作品應該:4、表明其深深紮根於文化傳統或有關社區文化歷史之中。5、能夠作為壹種手段對民間的文化特性和有關的文化社區起肯定作用,在智力借鑒和交流方面有重要價值,並促使各民族和各社會集團更加接近,對有關的群體起到文化和社會的現實作用。6、能夠很好開發技能,提高技術質量。7、對現代的傳統具有唯壹見證的價值。8、由於缺乏搶救和保護手段,或加速的演變過程、或城市化趨勢、或適應新環境文化的影響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從上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具備的基本特質來看,秦腔作為我國傳統民間戲曲藝術,既符合我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條件,同時也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規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基本要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具有非物質性和活態性來兩個基本特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物質性”,主要表現在其存在於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結晶中,其存在和延續主要是以口傳心授的方式完成;而不是說該文化遺產並不存在物質的載體或表達形式;秦腔藝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如此。活態性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本質上是壹種活的流動的,不斷更新變化的文化,從活態角度去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即使是已經消失或者已被部分物質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首先,秦腔具有非物質性,其與現代以劇本形式表達的秦腔劇目存在源與流的關系。秦腔劇本是古老秦腔藝術的現實物質表達,它是秦腔藝術精神化的物質載體。探索對秦腔劇本實施版權保護,不能夠也不應該排斥秦腔的原生權利(即文化權利)的保護與傳承;同樣也不應認為秦腔藝術內容在壹定程度上的物質化,就導致秦腔的存在形態、傳承方式等完全物質化、靜止化,或者喪失了其精神價值,畢竟作為藝術的秦腔與作為作品的秦腔劇本不完全等同。作為文化遺產,秦腔藝術更多是勞動人民對內心精神的陶冶和歷練,是智慧或思考等創造行為的結晶,是無形的。它能夠流傳並有廣泛的社會認同,除了以物質化的劇本形式予以保留外,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秦腔藝術的精神價值深深地紮根於它所存在的社區或民間文化環境,並與勞動人民的思想意識在壹定層面上達到了***鳴,滿足了壹定範圍人群的精神文化需求,從而被傳唱並以口頭等各種形式廣泛流傳。因而,真正能夠申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只能是作為原生態的無形的秦腔藝術,而不是經過加工的物化的作品。原生態的無形的秦腔藝術的保護、傳承與發展是個系統工程,需要對該藝術本體和存在的周邊社區環境等配套實施全方位的保護。相反,物化的作品來源於原生態的藝術,但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通過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對其進行保護發展。

其次,秦腔的活態性表現在它是壹種“活”的文化遺產,它在賴以生存的環境處於不斷發展和創新中;它是壹種在具體時空中現場進行的“活”的演繹,不是壹種靜態的“死”固態化物質。秦腔藝術產生於幾千年前的中國西北,深深紮根於秦人秦地文化之中,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藝術形式帶動和創造過輝煌的古代政治文明及豐富的地域文化;其傳承至今是對古老文明的獨特的見證和再現,並具有唯壹性;對於西北民族乃至中華民族而言具有特殊的精神和文化價值;由於歷史的或現實的原因在現代社會環境中有逐漸衰亡的趨勢;因而應當將秦腔藝術申請為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作品加以保護和發展。秦腔的物化成果比如劇本、道具、舞臺、服飾、道具、樂器和圖像等外在形式是其發展過程中創造的物質財富,具有壹定的靜止性,但這並不妨礙秦腔藝術本身作為活態精神文化的不斷發展和傳承。

三、關於秦腔保護發展的壹些建議

基於上文的介紹和分析可知:在事實層面上,秦腔的現實狀態的確不容樂觀,其發展傳承存在諸多困難因素,彼此交織;在法律層面上,目前人們往往不能把秦腔與法律保護相統壹,但並不否認二者存在客觀的密切聯系,只是在認知程度上存在缺陷或不足;在經濟層面上,秦腔素來被當作文化事業發展,也就是秦腔過去更多是由政府來出資支持和管理的,這與秦腔藝術產生、存在乃至發展的環境條件不相符合。因而,能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變化壹種思路,將秦腔藝術在壹定程度上回歸其賴以生存的環境,嘗試將其壹定程度的市場化發展,運用生產性手段進行傳承和發展,通過這種新的探索在發展中保護秦腔藝術,使其具有新的適應社會發展的生命力。

(壹)完善秦腔等戲曲藝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立法。

秦腔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的文化資源,致力於對其保護是對古老秦文化的繼承和發揚。毋庸諱言,立法是壹種長期穩定的保護方式,這正好符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要求,需要壹代壹代做下去。但通過國家對秦腔等戲曲藝術進行專門立法保護既不可行,也不經濟,所以各地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的特色,專門進行契合實際的地方立法。就秦腔而言,地方立法應該明確秦腔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保護主體、客體和內容;確立秦腔藝術傳承人制度,並就評選等相關程序及如何管理作出規定;建立秦腔藝術保護基金,設立專門保護發展機構;設置獎勵和懲處措施等,真正將秦腔這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納入法律體系中。

(二)探索生產性保護方式是對秦腔保護發展的最優選擇。

生產性保護方式是文化部副部長、中國藝術研究院院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家中心主任王文章在其撰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壹書的導論部分提出來的。簡單來說就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應該成為僵化的消極保存,而是在不違背其生存發展內在規律和自身運作方式、不扭曲其自然衍變趨勢的前提下,將其導入當代產業體系,使之在生產實踐中得到積極保護。生產性方式保護不是簡單地走產業化發展道路,要避免將生產性保護單純地往追求商品化上發展,避免不考慮其社會內涵、社會生態環境,使之純粹旅遊化、表演化、商品化;這種生產不只是簡單的物質生產,還有人自身尤其是精神文化認同和創新的生產,特別是是要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秦腔回到原有的生態中,實現有機更新。

通過立法對秦腔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具有被動性,應當探索對秦腔藝術的文化元素進行提煉,通過生產性方式實現秦腔的傳承和發展。對於秦腔來說,純粹法律保護對其傳承和發展來說是極為不利的,這樣只會靜止的、被動的毀滅這種藝術,這與秦腔的活態性特征明顯背道而馳。文章認為:

1.生產性保護需要將秦腔賴以產生發展的人文及文化生態環境保持。

由於秦腔依賴於其生存發展的外在特定的原生生態環境,具有非獨立性的特征,因而脫離該環境談論傳承是不切實際的。包括秦腔在內的任何壹種民間藝術形式都產生於壹定的文化生態之中,或壹種文化時態之中,我們雖不可能去恢復文化時態,但我們可以借助壹定地區的人群生活使這壹文化藝術有機地活在當代人的生活方式中。就秦腔來說,我們在保護其藝術形式時,要盡可能地保護與其相關的生態元素,比如壹定的地域、壹定的生產生活方式乃至壹定的思想觀念和思維範式,這就要求對秦腔傳承具有核心價值的農村傳統文化生態保持完整,並對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進行動態整體性保護。當然,社會發展的腳步必然將在壹定範圍內逐步沖淡原有地域、文化乃至觀念的束縛,這就要求我們要不斷地更新秦腔藝術的外在形式和內容,保持內在文化價值的傳承。比如通過動漫方式將秦腔表演形式現代化,可以填新詞,但其核心的秦文化和秦地鄉土氣息要保留在吟唱和演繹之中。在這壹點上,浙江省文化廳初步規劃重點發展嵊州甘霖鎮前期越劇藝術保護區等壹批民間藝術生態保護區的做法值得學習和借鑒。

2.生產性保護要求對秦腔實施有機更新。

有機更新方式就是對秦腔藝術的保護發展應當在變與不變之間找到平衡,所謂變指的是秦腔藝術的外在表現形式,可以通過舞臺演出、電影和電視等方式來實現;吟唱的內容,如填詞等應當與當代的社會發展、與群眾的生產生活等密切相關方面不斷變化。所謂不變指的是秦腔核心的文化認同和文化傳統,以及秦腔賴以生產發展的的原生態環境不變化。壹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只可活在壹定地域裏,在壹定的地域裏才可顯示其藝術魅力,秦腔等戲曲藝術就是如此。對秦地世代相傳、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資源,進行真實、動態、整體和可持續保護,保持秦腔藝術原生態環境,形成良性的民間藝術保護機制。有機更新拒絕脫離原生態環境而進行的創作和變化,講求藝術紮更是生活,來源於生活的基本標準;拒絕對秦腔藝術進行推倒重建式的改變,比如將其完全市場化或者產業化,使其喪失文化認同和精神價值的方式。

3.生產性保護可以對秦腔進行壹定程度的市場化,引入新鮮的發展動力。

可以利用地域上秦地秦文化所具有的文化旅遊資源優勢,為秦腔藝術的市場化發展提供了壹個很好的平臺。首先,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參與秦腔藝術的保護發展工程,通過組建基金會接收社會各界捐助,為秦腔發展提供後續資金支持。其次,可采用戲企聯姻模式,通過企業投資秦腔藝術的方式,借助於壹定商業化手段實施資金或待遇對秦腔藝人的激勵作用,政府只要給予法規政策方面的優惠即可。再次,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秦腔藝術人才大培養行動,通過藝術培訓、音樂戲曲茶座等模式,給予秦腔愛好者活動發展的空間,也可適當給予壹定的補貼,增加其積極性,由此可以更廣泛普及秦腔藝術,培養受眾。第四,在農村鼓勵成立民間自樂班,以提供資金激勵的方式鼓勵創作,參與民間演出,允許收取的壹定的演出費用外加政府補助,提高民間藝人的主動精神。第五,有關政府管理部門可做壹些組織工作與行政扶持、贊助,推薦優秀劇目成為秦腔文化遺產的代表作,

采用精品意識與非精品意識相結合方式發展秦腔。

(三)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鼓勵是保護發展秦腔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策較之法律則更為靈活、高效,通過制定低位階的規範性文件,可以更有針對性對秦腔藝術保護傳承提供全面保障。秦腔的生產性保護道路,固然在基本原則規則方面需合乎法律根本精神,但在具體操作中很難把握變與不變的平衡關系。這就需要政府機關通過具體政策限定秦腔生產性保護的基本方向,秦腔不能完全產業化、市場化,但完全回歸原生態也不可能,因而政府政策的引導功能應發揮綱領作用。例如要將秦腔推向基層社區,回歸其相對原始的存在環境,就不可能運用法律強制的方式完成,否則會適得其反。相反,如果采用鼓勵的政策,在財政、人員、場所等方面予以靈活支持,通過積極引導可能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時註重人才培養,從娃娃抓起,可以在壹些具有適當基礎的小學開設選修的秦腔藝術課程,也可以將該課程引入學生各個階段的學習之中;對於特殊人才給予壹定的生活補助或補貼;對於熱衷於從事秦腔藝術的人員,給予壹定的資助並培訓。

(四)加強對秦腔遺產傳承人的認定和保護,發揮他們傳播秦腔藝術和培養後繼人才方面的的積極作用。

目前,關於秦腔藝術傳承人的認定工作已經展開,但是要發揮這些人員的積極作用,單純的認定是遠遠不夠的。首先,我們可以通過認定過程來傳達壹種信息,那就是政府鼓勵每個人在秦腔保護發展做出自己的努力。其次,應給予這些傳承人壹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性經濟人的基本需求,易於被認同。第三,給予傳承人壹定的政策優惠和政府補助,鼓勵他們在自己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傳播秦腔藝術、培養人才。第四,建立能上能下的傳承人認定制度,否定傳承人制度終身制或者政府獎勵、補助終身制,節約秦腔藝術發展資金。秦腔遺產傳承人是秦腔藝術傳承的重要財富,但這壹傳承能否繼續關鍵是下壹代秦腔人才的培養。

小結

古老戲劇秦腔流傳至今乃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面臨諸多生存發展困境,對其保護並發展是對待民族文化的壹種慎重合理的態度。將秦腔藝術上升到法律客體的角度進行保護是必要的,也是秦腔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趨勢。希望通過政府支持和秦腔藝術本身壹定程度的生產性保護發展,挽救這壹民族文化遺產,但這壹傳承的核心應當人才的培養和文化的認同,主要應當經過上文所述的資金、政策、生態環境、意識培養等方面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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