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日本知識產權戰略的另附

日本知識產權戰略的另附

二戰之後,日本通過引進美國和歐洲的先進技術並對其進行消化和再創新,建立了世界上最好的有形產品制造體制,被稱為“日本模式”。然而,20世紀90年代卻被稱為日本“失落的十年”。日本總結教訓,認為壹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其囿於曾經十分成功的傳統工業經濟發展方式,沒有及時對“日本模式”進行改造,而這壹期間的國際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壹些國家低價生產大批量產品的能力迅速接近甚至超過日本,結果是日本傳統的以高質量生產產品的經濟策略已經不再有效。

所以,日本提出了“信息創新時代,知識產權立國”的方針,於2002年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和《知識產權基本法》,提出從創造、活用、保護三個戰略以及人才基礎和實施體制等方面搶占市場競爭制高點。同年,日本內閣成立了“知識產權戰略本部”,由首相任本部長,並設立了“知識產權推進事務局”,每年發布壹次“知識產權推進計劃”,對國家主管部門、教學科研單位,各類企業的相關任務與目標都作了規定。2005年,日本成立了“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統壹審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以簡化程序,優化司法審判資源配置,從而更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這種做法在國際上已經是壹個明顯的發展趨向,韓國、新加坡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近年來也先後采取了與日本相似的知識產權司法架構。

日本是最早在我國設立知識產權特派員的國家,目前和美國、歐盟壹樣采取各種方式在知識產權領域對我國施加壓力。

  • 上一篇:齊魯三星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下一篇:汕頭為什麽發展不上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