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權利人可以援引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涉案商標的註冊申請損害其在先姓名權為由,對涉案商標提出異議或者宣布申請無效,也可以通過名稱特別是名人姓名的‘商品化權’達到保護姓名權的目的。但上述措施只是事後救濟,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名稱被他人搶先註冊為商標的問題。同時,在商品化權的內涵、外延和適用條件尚不明確的情況下,頻繁使用商品化權來遏制域名搶註可能會導致商品化權的濫用。姓名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人格權,人人平等。因此,用姓名權對抗商標權面臨壹個現實困境,即如果所謂商標‘搶註者’的名稱恰好是搶註者的名稱,如何證明搶註者的名稱處於劣勢?即使是名人的名字,影響力也是有限的,別人用自己的名字或者與自己名字諧音的字去申請註冊商標也是理所當然的。要推翻這種合法性,需要證明對方存在惡意,這在實踐中很難做到。日前,北京市人民法院在“《功夫熊貓》昆富帕納達”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中認定了“商品化權”,使得“商品化權”成為知識產權界的熱門話題。從本質上講,“商品化權”在中國不是壹種類型化的法律權利,其權利構成要素體現在人民法院的壹個案例中。北京市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指出:‘電影名稱或者電影人物及其名稱不再因其具有壹定的知名度而局限於電影本身,而是與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商事主體或者經營行為相結合。當與電影相關的公眾將其認知和情感投射到電影名稱或電影角色名稱上,並對與之相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移情作用時,電影名稱或電影角色及其名稱就可以構成‘商業化權利’。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商品化權’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形象或名稱要有壹定的知名度,能使公眾產生‘移情’效應。因此,利用名稱的‘商品化權’對抗商標搶註的前提是名稱必須具有壹定的知名度。然而,在實踐中很難量化受歡迎的程度。同時,“商品化權”的受歡迎程度普遍較高。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註冊商標只能對抗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註冊,並且只有在我國得到認可的才能獲得跨類保護的'特權',而名稱的'商品化權'實際上直接獲得類似的保護效果,因為它可以對抗所有類別相關商標的註冊申請。用姓名權或商品化權保護壹個名稱的商標權,只是事後的壹種救濟,事前應以預防為主。事實上,很多名稱在商標申請和註冊階段無法通過顯著性評估,不應核準註冊為商標標識。對名稱的商標註冊應進行更嚴格的審查。壹方面,單純以自己或者他人名義申請註冊商標的,因缺乏固有顯著性,應當歸入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壹條第三款。即使是有壹定知名度的名人的名字也需要符合顯著性的標準。如果只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註冊商標,而沒有實際使用或與商品或服務相結合的使用意圖,也應認為缺乏該商標的顯著性。另壹方面,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七條已經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商標註冊和使用的申請中。所以,如果用與名稱近似的文字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妳可以嘗試要求申請人作出承諾,在他的認知範圍內不知道有近似或者等同的名稱存在,以此作為他的誠信保證,當然,除非文字是其他意思。這樣,或許可以將不誠實名稱註冊納入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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