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如何健全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

如何健全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通過產權交易來實現的。從國外風險投資的運營機制和發展過程的經驗教訓分析來看,發達的產權交易市場是風險投資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必備條件。通過產權交易,風險投資資本才能形成正常的資本增值和循環發展。

但我國風險投資起步較晚,目前我國風險投資體制還不健全、運作還不規範,特別是作為風險投資的關鍵環節退出機制極不完善,已成為制約我國風險投資進壹步發展的重要瓶頸,引起了風險投資業界人士的高度關註。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不完善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欠缺,如缺乏高效運行的資本市場;缺乏運作規範、服務效率高的中介機構:不合理的風險資本產權制度;現行法律法規對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制約等。

目前,我國首先應該建立可行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重要步驟是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產權交易形式有分散的個別交易和市場集中交易兩種形式。分散的個別交易常見於大企業對新創企業的收購及新創企業經營失敗破產清算等。市場集中制交易是建立第二板塊證券交易市場,將達不到主板市場上市指標要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集中在此進行交易。也可在有條件的地方試行產權證券化或金融證券化,推進產權交易由實物的產權交易形式向證券化產權交易形式轉化,以促進交易效率提高。

風險企業發展越成功,風險資本的退出方式就越多,退出過程就越迅速,退出時的增值程度就越高。成功的風險企業往往大多通過IPO等增值程度較高的方式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不太成功的風險企業則比較多地借助於回購等增值程度較低的方式來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在證券市場尚未發展到壹定階段,風險投資的退出,選擇收購兼並似乎更符合實際。我國的資本市場主要以銀行為主,證券市場的發展只有十幾年的歷史,市場行為尚不成熟。鑒於此,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從長期目標來看,應建立真正意義上二板市場,實現IPO退出,近期應完善證券市場,建立兼並與收購、買殼或借殼上市、海外上市、公司清理等多種退出機制。

我國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目標應該是逐步健全我國的資本市場體系,同時鼓勵風險企業到境外上市;培育市場化的風險資本籌集和循環機制,保障行為主體的利益:突出政府服務者的角色,做風險投資退出機制良好外部環境的營造者。

  • 上一篇:個人沒有公司可以註冊商標嗎?
  • 下一篇:深圳市沃土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