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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

1、知識產權法和民法的相同點:

作為法律,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處。

1)兩種法律都是以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為杠桿,以權利和義務為手段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在具體的法律規範中,都是以確認和保護權利為中心展開的。

2)在知識產權法中,當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自己的權利時,與他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成為壹般的民事法律關系,將依據債和合同的原則來處理。這種現象可以看作是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的交叉。

2、兩種法律的區別:

對於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來說,差異大於***性,兩者的區別是很明顯的。

1)兩種立法的價值趨向不同

2)兩種立法的結構不同

3)兩種法律的屬性不同

4)兩種法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別

民商法主要是實體法,而知識產權法中除了關於權利的實體性規定以外,還同時有大量的程序性規定,可以說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當然,這裏的程序法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依法獲得和保護的程序。

其次,知識產權法中的大部分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任何人,包括權利人在內,都必須無條件的遵守和執行。在知識產權法中,關於權利的取得和保護條件等方面不提倡個人的意誌自由和個人的選擇,更不可能遵從某個人的個人意願。即使在權利的使用和轉讓中,雖然允許權利人可以通過與他人簽定協議來行使使用權和處分權,但是,同樣對可以轉讓的權利類型和轉讓方式作了限制,權利人必須遵守。如人身權利不可轉讓,有些權利甚至不能繼承。這與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尊重個人意願的作法相差很大,完全不是壹種價值趨向。

第三,責任的產生方式和承擔的責任不同。

對於民商法來說,產生責任的方式主要是違約和侵權,其中又以違約為主,因為違約責任產生於交易過程中,屬於民商法的主要內容。對於違約責任來說,當事人之間只承擔民事責任。對於侵權責任來說,關於承擔責任的方式,民商法中也只是規定了承擔責任中的民事責任部分,如果侵權人在侵權中造成了他人人身及財產的嚴重傷害和損失,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話,則有刑法單獨處理,不再屬於民商法的處理範圍,即在民商法中不含有行政和刑事責任。與此不同的是,對於知識產權法來說,雖然也同樣存在著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種責任形式,但是,知識產權法只規定了侵權責任。在權利使用和轉讓壹節中,由於是和民商法的交叉部分,直接按照民商法中的違約責任處理,就沒有另做規定。在侵權責任中,同時規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承擔責任的形式,這三種形式的使用範圍和程度又各不相同,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⑴只承擔民事責任;

⑵只承擔行政責任;

⑶既承擔民事責任又承擔行政責任;

⑷既承擔民事責任又承擔刑事責任。

這幾種情況在實踐中都是具體應用的,相比之下,第壹種情況使用的程度高壹些。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中對責任的不同規定,實質上是兩種法律中的權利不同屬性的反映。作為私權和私法,民商法把承擔責任的方式緊緊地限定在民事責任的範圍中是合適的。而對於知識產權法來說,由於知識產權並不是簡單的私權,知識產權法也不是簡單的私法,甚至可以被認為是半公半私的法,這樣,反映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肯定應該存在差別,這樣是合理的,也反映著兩種法律的差別。

5)兩種法律中的權利存在重大區別

兩種權利的性質不同

兩種權利的形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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