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農民生產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保障農民利益。
第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依法劃定禁止畜禽養殖區域,促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培育和提升農產品品牌,推進農業對外開放,實現農業轉型升級。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以我為主、立足國內、保障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糧食安全戰略,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流通和儲備體系,確保糧食基本自給和口糧絕對安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第十五條國家嚴格保護耕地,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所提高。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永久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保護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增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原始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臺,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以企業為主體,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投入品等領域創新,促進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國家完善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和成果產權制度,激發農業科技人員的創造能力。
第十七條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推動建立有利於農業科研成果轉化和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共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農民合作社等創新推廣方式提供農業技術推廣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