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下:1、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發文標註的日期順延20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20天視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當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提交商標復審書件時,應提供商標局郵寄的信封,以便計算當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的日期。2、國際註冊商標復審申請,***復審時限從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書所標註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國際局發文日期的,則以商標局發給國際局的駁回商標通知書所標註的日期起算。3、當事人申請商標復審事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費用應有申請人交付。延期申請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提交,延期時間從第16日起算。4.值得註意的是,商標駁回復審,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因此,對於不熟悉相關業務的用戶可以先資訊專業的知識產權公司後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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