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本市經濟、貿易和商業投資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全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社區商業發展;
負責商貿服務業管理,提出促進中小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推動流通標準化、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
負責制定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標準和規則,做好相關推廣和管理工作,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
(四)指導和協調本市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協調城鄉商業網點布局,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五)牽頭制定整頓和規範本市市場經濟秩序的政策措施,組織商品市場監測,規範流通秩序,履行商貿領域行政執法職責;組織協調打擊商業領域知識產權侵權和商業欺詐行為;
負責全市商貿流通的運行管理,監測和分析全市商貿流通的宏觀運行情況,協調商貿流通中的突發事件和相關重大問題的處理。
(六)承擔組織實施本市重要消費品市場調節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職責;
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機制,按照分工負責重要商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
負責食用農產品、肉類食品等重要商品的流通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生豬屠宰、培育和發展水產品市場的相關工作,負責酒類專賣管理。
(七)負責促進全市商務服務業發展,起草全市商務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商務服務業法律、標準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組織、引導和推動商貿服務業的業態創新,發布商貿服務業發展導向,會同市有關部門指導本市商貿流通企業的國內合作交流。
(八)促進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指導和協調全市貿易促進體系的建立;指導全市進出口商品結構調整,負責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軟件和產品出口;負責推動企業開拓多元化國際市場,促進我市優秀品牌進入國內外市場;
負責重要工業品進口的計劃管理,管理除糧棉煤以外的部分進出口商品許可證和出口商品配額;研究建立對外經濟貿易統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外經濟貿易統計和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九)協調和指導全市服務貿易;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服務貿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服務外包平臺建設;指導本市展覽和境外展覽。
(十)組織制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地方綜合應對預案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區域預警機制,指導和協調全市出口反傾銷、反補貼工作,參與組織產業損害調查,組織實施相關反壟斷法律法規,參與重大對外貿易糾紛的調解;
負責本市對外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工作。
(十壹)宏觀指導外商在本市投資,組織制定改善投資環境的措施;
指導和協調本市外商投資的促進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指導本市開發區引進外資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根據權限負責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設立和變更的審批和申報;
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和其他協調服務。
(十二)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落實全市有關對外經濟合作事項,批準和推動全市企業到境外興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指導和推動對外工程承包、境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帶頭保護全市境外勞務人員和境外從業人員的權益;
負責全市對外援助工作;
在國家對外經濟合作總體戰略規劃的框架下,承擔和參與多邊和雙邊經貿談判,參與處理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經貿關系。
(十三)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執行外貿政策;
負責審批本系統、本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任務,辦理邀請外商來滬手續,負責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上海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管理;
安排重大經貿外事活動及其他經貿峰會。
(十四)牽頭制定和實施本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經貿政策,負責非企業經濟組織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上海代表處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本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招商引資和經貿合作,處理本市經貿領域的涉臺事務。
(十五)指導全市社會貿易中介機構、外資中介機構和貿易行業社會團體工作;
指導和協調全市商務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負責受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