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序言
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
1986 10紅十字會第二十五屆國際大會修訂通過。
目錄
序言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運動成員
第三章法定組織
第四章最後條款
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
前言
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國際會議宣布,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已聯合起來,形成壹個世界性的人道主義運動,其任務是防止和減輕任何地方的人類痛苦;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特別是在武裝沖突和其他緊急情況下;努力預防疾病,改善健康和社會福利;鼓勵誌願服務,鼓勵運動成員隨時準備提供幫助,鼓勵對需要運動保護和幫助的人的普遍同情。
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國際會議重申,該運動在履行職責時堅持其基本原則:
人道主義: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運動的初衷是在戰場上不加歧視地救助傷員。在國際和國內兩級,都應努力防止和減輕人民的痛苦,無論這些痛苦發生在哪裏。這場運動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與合作,促進持久和平。
正義:這場運動不會因為國籍、種族、宗教信仰、階級和政治觀點而有所歧視。它只是根據需要努力減輕人們的痛苦,並優先考慮那些最迫切需要幫助的人。
中立:為了繼續贏得所有人的信任,這壹運動不在沖突雙方之間采取立場,任何時候都不參與政治、種族、宗教或意識形態的辯論。
獨立:這個運動是獨立的。雖然各國紅十字會在人道主義工作中是本國政府的助手,並受本國法律的約束,但它們必須始終保持獨立,以便在任何時候都能按照這壹運動的原則行事。
誌願者:這個運動是壹個自願的救濟運動,我們從來沒有期望以任何方式受益。
統壹:任何國家只能有壹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它必須向所有人開放,人道主義工作必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
普遍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是世界性的。在體育方面,所有紅十字會享有同等地位,負有同等責任和義務,並相互支持。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再次提出,該運動所信奉的“戰時行善”和“通過人道實現和平”這兩個口號表達了該運動的理想。
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宣布,它正在通過其人道主義工作和傳播理想來促進持久和平。和平不僅是沒有戰爭,而且是國家和人民之間的積極合作。合作應基於尊重、自由、獨立、國家主權、平等和人權,以及公平合理地分配資源以滿足人民的需求。
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個定義
1.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下稱運動)包括根據本章程第四條承認的各國紅十字和紅新月會(下稱各國紅十字會)、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下稱國際委員會)和紅十字和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下稱聯合會)。
2.除了在章程範圍內保持獨立性之外,該運動的成員應始終按照基本原則行事,開展各自的工作,並相互合作,以完成相同的任務。
3.運動成員與1929年7月27日或12年8月1949日簽署的日內瓦公約締約國壹起參加了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國際會議(以下簡稱“國際會議”)。
《日內瓦四公約》締約國
1.《日內瓦四公約》締約國應根據各項公約、組織章程和國際大會的決議,與運動成員合作。
2.各締約國應敦促在其領土內建立國家紅十字會,並鼓勵其發展。
3.所有國家,特別是那些已經承認在本國建立國家紅十字會的國家,應該盡可能支持運動成員的工作;不結盟運動成員還將根據各自的章程盡可能支持各國的人道主義活動。
在任何時候,所有國家都應該尊重不結盟運動的成員,堅持其基本原則。
5.不結盟運動成員執行本章不應影響所有國家的主權,並應適當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規定。
第二章運動成員
第3條國家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
1.各國紅十字會是這場運動的基本成員和重要力量。他們根據自己的章程和國家立法,按照不結盟運動的使命和基本原則從事人道主義活動。各國紅十字會支持政府當局為滿足各自國家人民的需求而開展的人道主義工作。
2.在中國,全國性協會是獨立的全國性組織,為其誌願者和專職人員的活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組織。開展有益於社會的教育、衛生和社會福利活動。
各國的紅十字會與政府當局合作,預防疾病,改善健康,減輕人類痛苦。國家協會與政府當局壹起組織緊急救濟活動和其他活動,以幫助武裝沖突、自然災害和《日內瓦公約》規定的其他災害的受害者。他們傳播並幫助政府傳播國際人道主義。
法律。在這方面,國家協會應該采取主動。他們宣傳不結盟運動的原則和理想,並協助也在宣傳這些原則和理想的政府。他們還與政府合作,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得到尊重,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標誌得到保護。
3.在國際上,各國紅十字會在資源範圍內幫助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以及日內瓦公約規定的其他災害的受害者。這種救濟可以是服務和人員的形式,也可以是物質、財政和道義的方式,並應通過有關的國家紅十字會、國際委員會或聯合會提供。只要能夠做到,國家協會應該為有需要的社會的發展作出貢獻,以加強整個運動。將根據《章程》第5和第6條協調運動成員之間的國際援助。接受此類援助的國家紅十字會需要在本國內部進行協調,並酌情獲得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的同意。
4.為了完成這些任務,國家協會招募、培訓和派遣執行任務所需的人員。國家協會應該鼓勵每個人,特別是年輕人,參與他們的工作。
5.根據聯合會的章程,各國紅十字會有義務支持聯合會的工作,如果可能,它們應自願支持國際委員會的人道主義活動。
第四條國家紅十字會的認定條件國家紅十字會申請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認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它應該建立在壹個獨立的國家領土上,《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已經在該國生效。
2.它是該國唯壹的國家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由壹個中央機構領導;當與運動的其他成員互動時,中央組織是唯壹有資格代表協會的組織。
3.我國合法政府已根據《日內瓦公約》和國家立法正式承認它是壹個誌願救護團體,在人道主義工作中充當政府當局的助手。
4.擁有獨立的地位,以便能夠根據這壹運動的基本原則開展活動。
5.按照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使用紅十字或紅新月作為其名稱和標誌。
6.該組織應能為履行協會章程規定的任務提供便利,並在必要時做好準備。在發生武裝沖突的情況下,它應該能夠履行《公約》規定的法定任務。
7.協會的活動將遍布全國。
8.招募誌願者和專職工作人員時,不得考慮種族、性別、階級、宗教和政治觀點。
9.嚴格遵守章程,珍惜和團結本運動全體成員的友誼,與本運動全體成員合作。
10.尊重該運動的基本原則,並以國際人道主義法指導其活動。第5條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1.國際委員會1863在日內瓦成立。它得到了日內瓦公約和歷屆紅十字國際會議的正式承認,是壹個獨立的人道主義團體,具有合法地位。成員從瑞士公民中選出。
2.根據委員會章程,國際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
(l)維護和宣傳不結盟運動的基本原則,即人道、正義、中立、獨立、自願、團結和普遍性。
全完了;
(2)承認任何新成立或改組的符合公約第四條規定的承認條件的國家紅十字會,並通知其他國家紅十字會;
(3)承擔日內瓦四公約委托的任務,致力於忠實執行適用於武裝沖突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並接受有關違法行為的訴訟;
(4)作為壹個開展人道主義工作的中立團體,特別是在國際和其他武裝沖突和內亂中,應始終致力於保護和拯救受此類沖突及其直接後果影響的士兵和平民中的受害者;
(5)確保日內瓦公約所規定的中央人口普查局的正常運作;
(6)考慮到戰爭的不可避免性,應與紅十字會、軍民醫療單位和其他有關當局合作,訓練醫務人員和準備醫療設備;
⑺努力理解和傳播適用於武裝沖突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知識,並為制定這壹法律做準備;
(8)開展國際會議委托的工作。
3.作為壹個特別中立和獨立的團體和中介機構,國際委員會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主動開展各種人道主義性質的工作,並審議需要此類團體研究的所有問題。
4.(1)國際委員會應與各國協會保持密切聯系。征得同意後,國際委員會將與各國紅十字會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合作,如武裝沖突的準備、尊重、發展和批準日內瓦四公約以及傳播基本原則和國際人道主義法。
(二)遇有本條第二款第(四)項所述情況,需要協調其他國家紅十字會的援助時,國際委員會應根據與聯合會簽訂的協議,與該國或有關國家的紅十字會合作協調此類援助。
5.在章程的範圍內,並根據第3、6和7條的規定,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將就所關心的問題保持密切聯系。
6.國際委員會還應與各國政府當局以及它認為有助於其工作的任何國家或國際機構保持聯系。第6條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1.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由各國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組成。按照自己的章程開展活動。享有法人團體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2.聯合會是壹個獨立的人道主義組織,它是非政府、非政治、非種族和非宗教的。
是的。
3.聯合會的宗旨是鼓勵、鼓勵、促進和推動各國紅十字會開展的各種人道主義活動,以防止和減輕人類痛苦,從而為維護和促進世界和平做出貢獻。
4.為了實現第3節規定的宗旨,根據運動的基本原則和國際大會的決議,並參照本章程第3、5和7條的規定,聯合會在本章程範圍內並根據其自己的章程有以下職責。
(l)作為各國紅十字會之間交流、協調和學習的常設機構,應各國紅十字會的請求向它們提供援助;
(2)鼓勵和促進在所有國家建立和發展獨立和得到承認的國家協會;
(3)通過壹切可能的手段向所有受害者提供救濟;
(四)協助國家紅十字會做好救災準備,組織實施救災活動;
(五)根據國際大會通過的紅十字和紅新月救災原則和條例,組織、協調和指導國際救災活動;
(六)鼓勵和協調全國性社團與本國政府機構合作,參與旨在保障公共衛生和增進社會福利的活動;
⑺鼓勵和協調各國紅十字會之間的信息交流,對兒童和青年進行人道主義國際理想教育,發展各國青年之間的友好關系;
(八)協助國家紅十字會從全體公民中吸收會員,並對他們進行體育的基本原則和理想的教育;
⑼根據與國際委員會簽署的協議,向武裝沖突受害者提供援助;
(l0)幫助國際委員會促進和發展國際人道主義法,並與其合作,在各國協會中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基本原則;
(11)作為會員紅會在國際上的正式代表,特別是處理聯合會大會通過的決定和建議,是會員紅會獨立完整的守護者和利益的保護者;
(12)執行國際大會委托的任務;
5.在每個國家,聯合會應通過該國紅十字會或經該國紅十字會同意後開展活動,並應遵守該國的法律。第七條合作
1.該運動的所有成員應根據各自的憲法以及這些憲法第1、3、5和6條的規定相互合作。
2.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應在各級保持經常聯系,以便根據需要保護和幫助人民的最高利益,並協調兩個機構的工作。
3.在本章程及其各自章程的範圍內,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應就協調兩個機構的工作達成協議。如果上述協議因故不存在,則第5條第4 (2)款和第6條第4 (9)款不再適用;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應參照章程的其他規定解決有關各自活動範圍的問題。
標題。
4.該運動的成員在各自章程的範圍內,本著* * *共同使命和基本原則的精神,開展區域合作。
5.在保護其獨立性和身份的同時,該運動的成員應盡力與活躍在人道主義領域的其他團體合作,只要這些團體尋求與該運動相似的目標,並準備尊重該運動成員所堅持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