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具有這三種情況之壹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有些民事法律關系含有涉外因素,對這些法律關系在壹定限度內,有適用外國法律的必要和可能.這樣,就需要有壹種法律規則,來決定在什麽情況下適用本國的法律,在什麽情況下適用外國的法律,以及適用外國的哪壹個國家的法律.由於選擇適用法律由本國決定,因此,國際私法屬於國內法的範圍,解決的對象和方法,由各國的國內法決定.國際私法的主要內容有:對外貿易的買賣、承攬、運輸、保險、信貸、結算等關系;涉外婚姻、家庭、繼承、債務關系;專利權、版權、商標權等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和仲裁,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等.在我國,關於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散見在壹些有關的單行法規中,如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
私法與公法的區別、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主要在於調整對象的差異:國際私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跨越壹國地域範圍的民事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外交、政治、軍事關系.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聯系在於:二者同屬於上層建築,且都建立於國際經濟交往這壹經濟基礎之上,都以涉外民事關系的存在為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國際私法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和人員往來成為壹種社會現象而產生,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為國際私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研究對象和發展空間.國際私法學以國際私法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基礎,國際私法學的研究成果,不僅推動國際私法的立法發展,而且指導國際私法的實踐.13世紀的“法則區別說”,奠定了國際私法的基礎;19世紀的“法律關系本座說”對最密切聯系原則這壹沖突規則的確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在於: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範、沖突規範、統壹實體規範、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規範組成,這些法律規範具有法律強制力,是人們從事涉外經濟、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國際私法學是以國際私法為研究對象,研究國際私法產生和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國際私法學由著作、學說、理論、觀點組成,這些著作、學說、理論、觀點大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在制訂、適用國際私法規範時起到相應的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