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簡稱“專利”,它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壹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我國於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壹、 專利攤銷期限的確定
(壹) 通常情況下,無形資產成本應在其預計使用年限內攤銷;
(二) 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有關原則確定。
二、 專利攤銷的賬務處理
(壹) 專利攤銷期限的確認原則:
1. 專利的攤銷年限壹經確定,就不得隨便更改,根據現行制度,專利攤銷期限的確認原則為: 法律和合同以及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2.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而企業合同或者合同申請書種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按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法律或合同以及企業申請書均示規定存放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規定。
(二) 專利攤銷方法。專利壹般采用分期等額攤銷法進行攤銷,其攤銷方法如下
1. 某項專利年攤銷額=該項專利實際支出數/有效年份,月攤銷額=年攤銷額/12
2. 專利攤銷的賬務處理。以月實際攤銷額: 借:管理費用——專利攤銷
3. 貸:累計攤銷
三、 專利權人包括的權利
(壹) 禁止權,即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銷售的權利;
(二) 許可權,即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
(三) 轉讓權,即專利權人有權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依法進行轉讓的權利;
(四) 其他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