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壹條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壹)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第三條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壹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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