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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條約意義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誕生,標誌著談判了近20年的視聽表演者版權保護的國際新條約終於修成正果。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是關於表演者權利保護的國際條約,該條約賦予了電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壹系列表演活動的權利。這壹條約的締結,在完善國際表演者版權保護體系,推動世界各國文化產業健康繁榮,促進包括中國在內的、具有悠久文化歷史的發展中國家傳統民間表演藝術發展,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新條約也將有利於完善中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提高中國表演者的權利保護水平,推動中國傳統文化“走出去”。《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是在中國誕生的第壹個國際知識產權條約,將大大提升中國版權事業的國際地位和北京在國際社會的知名度。

《北京條約》將與《新加坡條約》、“馬德裏體系”、“伯爾尼聯盟”等知識產權體系齊名。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簽署結束了表演者權利得不到完整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對完善國際表演者版權保護體系,推動世界各國文化產業健康繁榮具有裏程碑意義。

我國已經加入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有: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4年11月14日我國決定加入《巴黎公約》,1985年3 月19日起該公約對我國生效。

2、《專利合作條約》,我國於1993年8月加入該條約,1994年1月1日該條約對我國生效。

3、《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我國於1989年5月25日決定加入該協定。

4、《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我國於1992年7月1日決定加入該公約。

5、《世界版權公約》,我國於1992年7月1日決定加入該公約。

6、《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經許可復制其唱片的日內瓦公約》,我國於1992年11月7日決定加入《錄音制品日內瓦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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