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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放期有哪些管理措施?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才的頻繁流動成為常態,給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帶來了泄密風險和安全隱患。在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頻頻發生涉密人員因高薪利誘不辭而別、涉密離職人員私自保存證件隨意出入原單位、離職人員與原單位同事長期保持密切聯系,伺機竊取機密等事件。離職人員難以控制,管理失察流於形式,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具有保密資質單位的利益。針對上述嚴峻的現實,本文提出了對具有保密資格的離職人員的管理措施和建議。壹、涉密從業人員保密期管理(壹)嚴格規範行前核查,清退具有保密資質單位的涉密從業人員。離職前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跟蹤離職去向,填寫《國防科技工業保密相關人員保密情況報告》,並及時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離職人員與單位簽訂《國防科技工業涉密人員保密承諾書》,約束涉密人員的活動範圍和從業要求,定期報告工作地點、工作情況等信息。針對具體去向,由離職人員所屬單位向接收單位出具《國防科技工業保密人員管理要求通知書》和《告知函》,明確保密期限和管理責任,確保保密人員自覺履行保密責任,實行雙重管理。近年來,境外間諜組織利用求職招聘環節拉攏涉密人員,進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層出不窮。具有保密資格的單位必須更加關註離職人員的去向。對於辭職人員前往非涉密單位的情況,批準派出單位保衛處、人力資源部等相關部門的幹部,在離職前到目的單位實地考察,了解單位基本情況,再作出是否批準該人員辭職的決定。既達到了保護離職人員安全的目的,又保證了國家機密的安全。(2)對離職人員進行警示談話,防止預警。預涉密人員離職前,單位相關部門如保衛處、保衛處、人力資源部應對離職人員進行面談。第壹,詳細了解離職原因和去向,掌握心理動機;第二,重新強調離任後的保密義務和維護國家安全、擁有單位核心利益的義務。談話要有重點,重點講述離職原因、公司基本情況和心理動機,以便進行必要的防範工作,消除安全隱患。對於保密等級較高的離職人員,除了履行交接和承諾手續外,離職前,具有保密資格的單位可以邀請國家有關部門協助單位進行警示談話,充分了解離職動機,準確把握離職動向,強調保密紀律和義務,強化國家利益至上的觀念,提出保密和安全防範措施。(三)完善涉密期制度規範,全程管理。根據國防科工局、國家保密局等上級有關部門文件,制定涉密期管理細則,明確規定了涉密期實施辦法、涉密期出國(境)管理、離退休人員涉密期管理、借調人員涉密期管理,為規範涉密期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據和支持。在加強解密期間,我們會定期進行不同時期的訪問。嚴格執行安全部門的年度回訪,形成回訪記錄,歸檔在冊,確保對離職人員真實情況的實時掌握和積累。對保密期內與單位失去聯系的涉密人員,延長保密期,對離職人員進行約束,確保聯系暢通。(四)加強涉密載體閉環通關解密期間出入境證件管理。保密部門通過載體監控管理系統和文件登記簿,對涉密計算機、涉密賬冊、文件、光盤等涉密載體逐壹進行閉環情況比對檢查,確保離職人員名下所有涉密載體均閉環。同時,安全部門在確認所有涉密資料、辦公設備、出入證件等齊全後,方可為離職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已通過數據管理、保密管理、設備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門進行清退並註銷所有涉密信息系統賬戶。另外,單位統壹收回並保管涉密員工的出入境證件,直至保密期結束,並在出入境管理部門註銷備案後交由本人保管。涉密人員在保密期內離職的,應事先征得原具有保密資格單位的同意,經審核後出具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壹並報送出入境管理部門。(五)依法實施管理,全面控制風險隱患。針對涉密人員保密期限的管理,僅依靠國家法律法規層面的保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操作缺乏法律硬約束力。國家有關部門近年來出臺的《關於進壹步加強涉密人員管理的意見》中規定,“涉密人員離職後,原機關、單位應當告知其社保關系或者居住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和保密管理部門”,但實際操作中沒有具體的責任邊界,沒有相應的職責分工,管理主體缺位,法律法規形同虛設。實施依法治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需要繼續推進和完善法律幹預,從行業管理、人才流動、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法律規定。從法律層面嚴格規範涉密人員流動及其相關行為、責任和義務,用法律的威懾力和約束力督促涉密人員自覺履行保密責任,督促涉密人員管理到位。二。結論人事管理是保密管理的核心,直接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關系到具有保密資質單位的核心競爭力。是壹項長期的、基礎性的工作,需要根據不斷發展的客觀環境和國內外形勢,探索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規和調控措施。新時期,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面臨新的困難和挑戰。必須與時俱進,順應潮流,樹立法治思維,及時調整管理思路和方法,控制核心、源頭和重點,確保國家秘密安全,確保具有保密資質單位科研生產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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