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觀設計專利 評估報告是什麽類型的報告? (壹) 專利權 評價報告是國家 知識產權 局根據 專利權人 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在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後對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並就該 專利 是否符合 專利法 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壹種官方出具的較權威專利質量評價。 1、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是壹種 證據 形式或證明文件,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 專利侵權 糾紛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據此可以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 ,壹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務時,需要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 2、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用不僅在此。專利權評價報告也不是授權後必須要求做。 但因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 在審查時僅通過初步審查程序即可授權,審查員對其審查程度較輕,因此,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後,並不表示專利權狀態穩定(即不存在《專利法》、《細則》無效的情形),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請求進壹步做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相當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獲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性(專利 法規 規定)的進壹步核查,是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作的審查程度較深的再次官方“評估性評價”。 3、作為專利權人在獲得授權後,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對其專利含金量的壹次驗證,可作為“專利推廣”證明專利價值的有價值證據。 專利權人事先作得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也是日後解決專利侵權必要的資料儲備。 (二)專利權評價報告”是老專利法的“檢索報告”修改而來,且在新專利法中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了外觀設計專利。但目前專利局僅對申請日在新專利法生效之後的外觀設計專利出具評價報告。 1、根據法律規定,在 訴訟 中,只有人民法院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的情況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才有義務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2、其目的是確定專利的穩定性,“主要用於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其原因在於,我國在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前,不進行實質審查。這就導致我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權的權利處於相對不穩定的狀態。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需要對相關專利進行檢索,以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法的授權要求。 3、在專利權的效力受到質疑時,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作為證明專利權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證據。同時,專利權評價報告在專利權轉化、商業推廣和交易中也可以作為證明專利含金量的有效依據。 二、專利的特點 專利屬於知識產權的壹部分,是壹種無形的財產,具有與其他財產不同的特點。 (壹)排他性也即獨占性。 它是指在壹定時間(專利權有效期內)和區域(法律 管轄 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對於外觀設計,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否則屬於 侵權行為 。 (二)區域性 區域性是指專利權是壹種有區域範圍限制的權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除了在有些情況下,依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以及個別國家承認另壹國批準的專利權有效以外,技術發明在哪個國家 申請專利 ,就由哪個國家授予專利權,而且只在專利授予國的範圍內有效,而對其他國家則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他國家不承擔任何保護義務。但是,同壹發明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申請專利,獲得批準後其發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請國獲得法律保護。 (三)時間性 時間性是指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後,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壹般不能續展。發明便隨著保護期限的結束而成為社會公有的財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該發明來創造產品。專利受法律保護的期限的長短由有關國家的專利法或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世界各國的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期限規定不壹。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 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國家現也十分重視專利權的保護,外觀設計專利評估報告就是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專利權人的請求而作出較權威專利質量評價。針對專利的特點,我們也應該有個明確的認識,以免在發明申請自己專利的時候而無意侵犯到他人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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