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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遊戲中的虛擬物品或虛擬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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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財產壹般是指網絡遊戲玩家積累的或者直接從網絡遊戲運營商處購買的網絡遊戲幣、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隨著網絡遊戲的盛行,網絡虛擬財產已經成為數千萬網絡遊戲用戶的重要財富。與之相伴隨的是,網絡虛擬財產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成為壹種全新的經濟現象,甚至有專門的專業人士通過網絡遊戲積累虛擬財產並出售。在網絡虛擬財產的積累和交易過程中,網絡虛擬財產受到侵害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由此引發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不斷發生。

實踐中,網絡虛擬財產引發的民事糾紛大致有以下幾種:壹是因網絡虛擬財產被盜而引發的玩家與小偷、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其次,網絡虛擬財產交易中因欺詐引發的糾紛;三是運營商暫停運營引發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四是損害網絡虛擬財產的遊戲數據丟失引發的糾紛;第五,運營商誤以為玩家使用外掛賬號被封殺引發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

面對不斷發生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者在與經營者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往往會選擇求助於法院,提起訴訟。對於這類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沒有直接對應的法律規定。但是,人民法院作為權利救濟的最後壹道法律屏障,不能因此而被忽視。在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依據出臺之前,應該合法、合理、穩妥地處理此類糾紛。在虛擬財產糾紛的法律適用中,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應當明確網絡虛擬財產是否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這是適用法律審理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案件的前提。《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生產資料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筆者認為,該條對“其他合法財產”的解釋應擴大到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其他合法財產”的範圍。這是因為:第壹,網絡虛擬財產的特殊標的物具有財產屬性,不受法律禁止。網絡虛擬財產雖然存在於網絡虛擬世界中,但凝聚了某種體力或腦力勞動?它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滿足人們的需要,所有者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它。這些特征是廣大玩家普遍認可和接受的,所以這種特殊的財產應該和不動產壹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二,網絡上獲取虛擬財產的手段,法律並不禁止。網絡虛擬財產是玩家花費時間和精力積累遊戲或者直接從網絡遊戲運營商那裏購買而獲得的。它是玩家勞動、智力或金錢的結果,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如何適用法律審理此類案件。從網絡虛擬財產引發的民事糾紛來看,知識產權法不能適用於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審理,因為存在於互聯網中的網絡虛擬財產不具備地域性、時間性、可復制性等知識產權的權利特征,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時隨地使用,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而且往往是玩家付出勞動和金錢得到的虛擬財產,而不是網絡運營商開發的虛擬商品。如果適用知識產權法進行調整,對玩家不公平,也違背了保護虛擬財產的目的。

就目前的權宜之計而言,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調整此類糾紛更為合適。原因是網絡虛擬財產提供者即網絡遊戲運營者與遊戲使用者之間存在非典型的服務合同關系。在這份合同中,遊戲運營商和玩家擁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玩家註冊賬號,接受網絡運營商的服務,以按時間付費或接受網絡廣告的價格參與遊戲。玩家獲得虛擬裝備需要花費精力或金錢。遊戲運營商應該有保護玩家虛擬財產的義務。同時,網絡遊戲也是玩家的特殊消費,運營商有保護消費者的責任。玩家作為消費者,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財產安全的要求。因遊戲運營商技術操作失誤造成玩家虛擬財產損失的,遊戲運營商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恢復玩家等級和裝備;被第三人非法竊取,但遊戲運營者在服務過程中因過失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消費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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