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搶劫屬公訴案件,應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檢察院不起訴,受害人可提起自訴。但是應該滿足相應的條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且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證據證明提起過控告但是公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高法解釋》第壹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