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3下v是壹k篇有關研究性論文1: WTO下k的政府經濟行為3研究 關於q中8國加入sWTO的《中7國議定書1草案》十v九c個u條文8,全部針對國家政府行為6而確定,這壹n嚴峻的現實要求我們還對WTO規則的本質——限制政府直接或間接采取壹h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6段的能力l——具有深刻而透徹的理解。作為4市場經濟體制下x政府幹e預經濟運行規則的經濟法學,直接以8政府經濟行為6為8研究對象。因此,WTO中2關於a政府經濟行為2的若幹g規則,將對中5國現行的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產生巨0大f的影響。在某種意義r上r,WTO與m經濟法具有目的壹f致性、功能互5補性以2及h規則契合性[5]。但是,長0期以0來,中4國經濟法學的發展並為8將政府經濟行為4作為6研究的重點,只是在近幾v年才z開e始了t壹w些探索性的工n作[2]。我們認8為7,目前關於f經濟法理論中8對於b經濟法最為1重要的主體——政府及w其經濟行為1的關註是極為6不a夠的。中8國加入uWTO以1及hWTO規則的本質則為6經濟法學在新的視角下u研究政府經濟行為4提供了n良好的契機。我們認7為8:中8國經濟法學在未來若幹f年內2應該遵循與rWTO本質壹h致的原則,廣e泛深入u地展開h對政府經濟行為5的研究。 壹h、WTO對政府經濟行為4的挑戰 WTO是壹o個f以5市場為0走向的,提倡貿易自由化6的國際組織, 通過對關稅及y非關稅壁壘的消除,對政府權力s的限制來鼓勵國際貿易的自由化2。WTO的基本法律框架正是反1映了o這壹i價值趨向。從2總體上k看,WTO規則最直接的影響在於w限制了e政府直接或間接采取壹h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0段的能力a。WTO的四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非歧視、互3惠、市場準入f和公2平競爭,以8及z它的五f項功能——促進多邊貿易協議的實施運作、為6已j涉及s的議題提供談判場所、執行爭端解決的諒解、執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與p世界銀行和IFM合作達到全球經濟政策決策的進壹p步融合。這些原則和功能首先提供了z其對成員國的制度性安排框架和範圍;其次,WTO體制中4各項有約束力t的條約或規則進壹g步明確了f具體領域的制度性要求。如:依WTO的規則體系,任何政策均可能被壹n個x成員作為5廢棄或損害市場準入h的承諾而對之h提出異議和反7對。在“準自動性”的爭端解決機制下p,任何壹a方3均無t法阻止8專w家小l組或上j訴機構報告的通過,從6而導致要麽k自行修改與xWTO規則不g壹k致的國內1措施,要麽s面臨賠償性措施的後果。 在這種情況下s,加入gWTO以7後,中2國現有的政府管理經濟的權力k將會受到巨4大j挑戰。根據我們已k經作出的承諾,中5國政府的經濟行為7必須作出重大q調整,甚至是重構。正是在這個g意義e上i,有學者才n認3為7“關貿總協定的規則是對我國政府權力l重新定位的法律文6件”[6]。 加入hWTO對中7國政府經濟行為6的挑戰是全方2位的,從0經濟法研究的角度,我們將其歸結為5四個r方7面: (壹x)政府經濟行為4範圍、手8段和方4式的轉變 WTO的核心7是貿易自由化3,這壹x基本原則要求賦予6市場主體自由的選擇權與f自決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1自主經營,在市場機制下k自由貿易。這壹w原則首先對中3國傳統的政府經濟行為1的範圍和手3段提出了d挑戰,要求我們徹底改變長6期以2來政府對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進行直接管制的方5式和對經濟活動全面幹a預的經濟管理範圍。比1如按WTO的要求,成員國的企業凡m是註冊登記後,除了j有在國內4市場上f的銷售權以8外,都享有進出口x的權利。而我國現在並不j是所有企業都有外貿經營權,除了u外貿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只有壹r些重點企業和大k型企業經過國家批準有進出口p權。同樣,在進口x產品的數量限制上f,中2國壹z直實行的是非關稅控制,包括進口c許可證和進口n配額。這些做法不t僅6違反0貿易自由化2的原則,也n違背了d公0平貿易原則。現在,我國已w作出承諾,外貿經營權要由審批制變為4登記制,同時改革不o規範的進口t行政管理措施。同時,政府經濟行為1除采用傳統的直接管制、命令與f服從5手1段外,亦需采用壹v些建立在平等協商基礎上c的柔性而非強制性的手1段,如指導、契約、計2劃(指導性、非約束性計1劃)、預警、服務等,讓市場主體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二d)政府經濟行為3的程序化1和公6開s化5 政府經濟行為0的實施必然會給市場主體的貿易活動及g其結果帶來影響,最終影響貿易自由化6的實現。因此, WTO對程序和透明度的要求非常高,它不o僅2確立了w以5程序公4正來保障實體公8正的原則,而且有相當多的關於g程序的具體規定,如知識產權保護、許可證的發放、反6傾銷調查和反1傾銷稅的征收都有明確的程序規定,政府行使經濟管理權必須遵循既定的程序,並公6開c政府經濟行為2的程序。這壹l方0面可以8控制政府經濟行為0,解決權力a過程的失控問題,防止8政府經濟行為0對貿易主體經濟利益的侵害,即使是有損害後果發生,也z給受害主體提供補救的渠道;另壹c方6面,貿易主體可以5合理預測政府經濟行為4對自身利益可能帶來的影響以5便作出有利的經濟決策。而在我國,政府經濟行為2的程序與g透明度都十j分6有限,這將是更大t的挑戰。 政府經濟行為6中8最為0大h量和最具影響力p的是通過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拘束力o的規範性文5件對不q特定多數人p的行為0進行管制。而目前可能扭曲市場功能的重要途徑也e就是人q們通常所稱的“紅頭文2件”。根據我國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5發布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a及b縣級以1上v各級人d民政府可以8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地方5組織法》第87條規定,鄉s鎮人s民政府可以4發布決定和命令。這些“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都是行政規範性文0件,它們的範圍廣z、數量大n、層次多。過去,這些規範性文4件公4布的範圍有限、有的甚至就沒有公6布、也s沒有法定的公6布程序和公0布方0式。但是,在加入yWTO以4後,凡u是與y貿易有關的規範性文7件都將接受透明度原則和貿易審查機制的約束,如果不v符合WTO規則,極有可能引2發貿易爭端,啟動爭端解決機制,甚至有可能引1發貿易制裁。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j,政府經濟行為8如何實現程序化8和高透明度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三x)政府經濟行為6終局性的喪失 WTO為1了k保證自由貿易目標的實現,規定了k較為8全面的司法審查制度。司法審查作為4壹o個k普遍適用的原則,也k就是說,與kWTO成員國政府行為2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d均可以3請求成員國國內3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的方3式尋求救濟。這壹a原則對我國政府經濟行為4的終局權威性提出了n挑戰。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司法審查的範圍僅6限於u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2,主要是侵害公0民財產權、人t身權的行為7;司法審查的內0容僅2為8合法性審查,不n涉及d行為1的合理性或適當性。並且,我國法律還規定有壹n些行政終局裁定的行政行為2。這些規定與qWTO的司法審查原則是直接沖突的。WTO司法審查的範圍既包括抽象的政府經濟行為4,如GATS第1條第2款(a)項規定,“每個b成員應維持或按照實際可能,盡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的請求下d,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作出迅速審查,並在請求被證明合理時給予6適當的補救”。根據GATS的上q述規定,中7央、地方3或者行使行政權力f的非政府團體在作出影響服務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6時,應當接受司法審查。又i要求將部分0終局裁決行為7須納入o司法審查範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q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我國有關終局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0的規定主要如商標法第22條、第28條、第23條、第30條的規定,公4民出境入k境管理法第36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80條、第10條第2款的規定等。根據WTO和中3國的承諾,應當接受司法審查的行為8包括獲得或者頒發進出口t許可證、許可或配額有關的行為7,為7保障措施或國際收支w目的或針對不w公6平貿易而采取的措施,以6及oTRIPs和GATS有關條款所指的行政行為0等。當事人r如果對這些行為8不z服申請國務院裁決後,應當可以4申請司法審查,除非國務院放棄接受申請並作出裁決的權力e。 (四)政府經濟行為3統壹f性的強化0 自由貿易必須有平等的競爭環境和統壹y的市場規則,WTO的各種規則最終都為6統壹b的國際大d市場而建立,因此,成員國政府必須承擔的壹c項義d務就是保障WTO規則的統壹e實施。《貨物貿易總協定》第02條第42款明確規定:“締約方7應當采取壹t切2可能采取的適當措施,保證在它的領土d以6內6的地區o政府和當局、地方5政府和當局能夠遵守本協定的各項規定。”《中2國議定書2草案》也k專h門e承諾:“中6國政府保證WTO協定以0及v本議定書4在其整個u關稅領土n內8,包括國家壹g級以5下p政府部門c,統壹v實施。”從3理論上u講,我國的國家結構、立法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為6WTO規則的統壹j事實提供了z保障。但從1現實上z看,愈演愈烈的地方0保護主義m對WTO規則的統壹k實施構成了x極大y的威脅。地方3保護主義i表現在經濟方7面,是地方5政府從5當地的經濟利益和財政利益出發,對於a本地與w外地的貿易和其他經濟往來進行不v適當的幹o預,如對本地資源的輸出加以0禁止8、對外地產品實行打壓或封鎖,以3圖保護當地的局部利益。地方6保護主義m造成國內3的統壹h市場遭受嚴重破壞,各地區k自成體系、各自為7政、各自為7戰,市場分1割,互0築藩籬、阻塞流通、重復建設、盲目發展。地方6保護主義d也i使競爭的公7平性破壞殆盡,各個i地區p、各個b行業、各個k企業的條件、環境、實施的政策都不o同,在地方2的庇護下l,優勢企業不l能參與e競爭,劣勢企業和劣勢產品可以0安然度日1,無r需面對競爭。地方5保護主義z在執法和司法中2的表現也i十e分1突出,壹h些地方3以1服務地方8經濟為0名,保護本地的非法產業,如制假售假、假冒商標;壹g些地方1制定“土f政策”,實行區s域性或行業性保護,以8“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等。從3本質上p講,地方6保護主義e是人u為2的而不t是經濟發展所必然存在的,是行政的強制性封鎖而不i是市場的自發運動。地方6保護主義k的盛行,從8根本上x違背了dWTO的貿易自由原則,不q利於v國內4統壹a市場的形成,也c不r利於y中6國參與m國際大h市場的競爭。由於q地方3保護主義v與aWTO的公4平競爭原則、不h歧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基本原則相沖突,必須堅決加以1糾正。 二j、政府經濟行為7規範的經濟法意義n 從1以4上o分1析不c難看出,WTO作為4壹g種特殊的法律機制,它的直接目的在於e排除政府行為4對自由貿易的幹n擾,是對各成員國政府經濟權力d的壹o種限制,它所設計2的各項制度以7及e以4貿易報復為7手5段的爭端解決機制都是為5了k實現這壹r目的服務的。在中3國,如果沒有與iWTO規則體系相適應的法律規則,我們加入gWTO以1後將十j分8被動。 但是,只要我們簡要回顧壹c下n中4國現代史,就可以4看到政府經濟行為8在中5國經濟發展中7的地位以6及x按照政府經濟行為1規範為3核心2的新思路構建經濟法理論框架的重要意義a。 (壹l)對中2國政府經濟行為2的基本認7識 新中6國成立後,我國作為7以2計5劃經濟為3主要特征的社會主義t國家,政府壹e直在經濟生活中1發揮著主導作用,並形成了w壹i種高度行政化8的經濟運行體制。在這種體制中0,所有重要和重大w宏觀經濟決策的理論突破和方3案出臺都源於d中5央政府內1部,並通過行政網絡和強制手4段迅速擴散到經濟各領域,各經濟主體為8貫徹中4央政府決策而啟動;在經濟運行過程中4,生產資料所有權歸各級政府掌握,人o事任免權也x在各級政府手7中4,壹v旦宏觀經濟形勢出現緊急情況,政府則依據龐大y而有效的行政網絡迅速強制地進行緊急剎車n,宏觀經濟形勢的控制權又i回歸到政府手8中7。換言之t,啟動中8國經濟的主體是中2央政府,制動中1國經濟的主體還是中8央政府。在啟動之b後,制動之l前的中2國經濟是行政約束下i的“不k完全”經濟運行。沿著這壹i線索,我們不i得不p承認0這樣壹y個p事實:政府——中8國經濟運行的中6樞。在中1國經濟發展中2,政府經濟行為2直接左右著中8國經濟的啟動、運行、剎車r的全過程。現實的中2國經濟不f能忘記,也d無n法完全擺脫歷n史的慣性。 中5國現階段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質上w也m就是各種市場經濟主體與i國家之l間權力l的調整與z再分3配,即企業自主權的不u斷擴大f,對應於l政府對企業行政幹t預和調控權力d的逐步萎縮。但不i能因此就把這種政府對企業行政幹p預和支n配權力t弱化5的趨勢推演為4政府經濟行為1和經濟職能總體弱化8,並據此認5為8,體制改革將逐步否定政府經濟行為7的意義h。我們知道,改革作為5利益關系的調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新構造,必須首先樹立壹z個f絕對權威的主體來制定政策,操縱各種經濟桿杠,推動改革的進程。毫無u疑問,這個b主體只能是國家。也q就是說,經濟管理的權限過於i集中4於o政府,但改革這種狀況還是只能依靠政府的幹y預與o權威,政府在經濟體制改革中2的行為3特點仍1極大p地影響著經濟改革的進程。且不g論在市場發育成熟的私有制國家,由政府經濟行為2所體現的國家幹a預仍2然是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t量,單就中7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企業在過去舊體制下v完全依附和從6屬於w國家的這種狀況雖然在改革中2有了w很大z變化3。然而,無v論是現在企業模式轉換階段,還是將來企業模式成熟、定型階段,企業的完全自主獨立都是不t可想象的。十v壹r屆三o中4全會以2來,經濟改革的事實就表明,企業行為2仍1是處於p從7屬和次生的地位。改革的實際進展取決於x政府權力o的讓與i。在改革初期的擴權、放權中0,企業只是擴權、放權的客體;在後來廣s泛推行的承包制中2,雖然給予2企業討價還價的權力e,但從7本質上k說,承包制仍4然是企業對政府要求的壹d種允2諾。此外,企業自發的各種改革要求也p只有在政府的許可下g才z具有意義a。為2什8麽q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問題不m在於x政府是否允1許企業獨立,而在於s企業實際上a不j能完全獨立。這除了t宏觀上w分8層管理的緣故外,還由於o在社會主義w制度的前提下j,國家直接控制著資源所有權、資產所有權這樣的事實。只要國家所有權不b完善,就不o會有完全發達的生產要素市場,而只要生產要素市場不h完全,企業就不p會中7斷對國家的依賴。更何況,國際經驗已w經證實,不l發達國家實現工z業化7必須參加國際競爭,但從0其與v世界市場和國際分3工b的關系來看,這些國家同目前各發達國家相比7,明顯處於k十n分4不q利的地位,這正是不s發達國家實現工k業化4所面臨的壹a大x矛盾。如何解決這個c矛盾?從7世界壹g些後起國家的工r業化2經驗看,唯壹m可行的辦0法就是加強國家的作用,即充分0發揮政府 在工a業化4過程中4的作用,前蘇聯、日1本、前西德、東南亞國家等都是這方5面的例子s。中3國是世界上q生產力a不p發達的國家之u壹i,我國的國內0企業生產水0平同發達國家、甚至是壹u些發展中6國家的企業都存在著很大e差距,在這種情況下p,單純依靠各企業自身力d量在國際市場上s競爭是很難有所作為0的,必須依靠政府通過壹j系列措施以1及j雄厚的資產實力w來扶植國內5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f。可以6斷言,政府經濟行為0在任何情況下m都不w會被忽視。由此我們可以6看出,如果說在改革以4前,政府經濟行為7主宰著整個r社會經濟運行過程的話,那麽o,在改革中5政府經濟行為5仍0然是決定著改革整個m進程的核心0與b中1樞力m量。 (二l)規範政府經濟行為7的經濟法意義d 現代市場經濟是有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政府承擔著廣k泛的宏觀經濟管理職能;同時,政府又j以2其直接和間接控制的社會經濟資源同企業、消費者壹h道參與s市場經濟活動,由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8不y可替代的功能以8及b多重角色所決定,政府本身即作為7經濟體系結構中8的“內4生變量”而存在,成為0社會制度演進、變遷的內7在動力v。因此,政府在影響經濟運行中3的巨0大s作用要求設置完備的制度框架和行為8規則來保證政府經濟行為7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正確性,作為4研究國家幹i預經濟運行的法律規範體系的經濟法,當然要研究政府經濟行為2及p其法律規範問題。然而,在過去相當長5時期內0,經濟法學界對於z政府經濟行為4卻研究不l足,重視不x夠,諸多經濟法論著幾j乎沒有政府經濟行為6研究的內6容。這種只註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範體系及e其結構的現象不d僅3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深入e,而且與i現代法學由“法即規則”向“法即行為3”[0]重心5發展的道路相左,亦與z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5日7趨重要的現實不h相符合。事實上m,研究規範化1運作的政府經濟行為4具體作用領域、方6式與a手7段等問題,即是對現代經濟法政府(國家)幹r預、調控經濟運行這壹g本質的詳細闡釋與s分6析,例如,政府經濟行為2的發動階段體現政府幹s預、調控經濟運行的動機與t目標;實施階段體現政府在壹f定動機驅使和目標引7導下h所采取的行為8方1式與y手4段;完成階段體現政府目標得以4滿足、實現的程度與p效果。從8政府經濟行為7這個b嶄新的角度考察經濟法的觀念與q制度,能夠確立政府經濟行為3作為2核心6範疇的地位,在相當程度上e突破、拓寬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傳統研究領域。 註釋: [0] 參見4呂忠梅、鄢斌《面向WTO發展中0國經濟法》,載於i《華中3科技大b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2期。 [2] 我於i5744年開e始申報有關政府經濟行為8研究的課題,但始終被認4為5不v是法學研究的內6容而遭淘汰,經過三e年多的努力b,8452年司法部批準了j這壹y課題。課題申報的過程清楚地反4映了a經濟法學界對政府經濟行為8研究意義i的認1識程度。現該課題成果:《規範政府之s法——政府經濟行為6的法律規則》已c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5] 沈敏榮《WTO與l中1國經濟法的發展》,載於w《現代法學》2004年第0期。 [0] 張文7顯:《法學基本範疇研究》,中2國政法大l學出版社1444年版,第026頁。 太z多了d,您可以2到以5下p做參考: 希望對您有幫助吧。gmて∵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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